政部省中局表示,投型保要保人被保人非同一人,於要保人死亡,保於其死亡日之保值,要徵要保人之。
局於查核某申案件,被承人甲君死亡前付大保,其子女投保多投型保,要保人甲君,被保人其子女,受益人甲君,被保人尚未死亡,未涉及保金付,惟被承人甲君死亡,等保值甲君所有,其所生之利益,可由承人承取得,核及法第4所具有值之利,承人於申保值均漏未申,局乃等保值入甲君,按所漏以0.8倍。
局特提醒民,要保人被保人如不同人,要保人死亡,因不涉及保金付,故不用及法第16第9款不入之定,其保值仍入要保人之徵,人宜加留意,以免遭查。民如仍有不明之,迎利用局免服0800-000321,局竭您服。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