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法律
不入家」的念仍牢不可破,因此制定出的法律男女平等及保 子女利益仍相去甚。
其後民三十六年我法公布施行,於第七明文揭示「中 民人民,分男女、宗教、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定「人民之生存、工作及,予保障。」第一 五二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家予以之工作。」 翌年,合的「普遍人宣言」,更宗明第一揭示「一切人皆 生而自由,且享有平等的尊利。」均一再重申男女平等之重 要性。
甚至一九七五年合在第一次「女十年略」中要求所有 於十年除一切歧女之法律,且制定法令予以 保男女平等原之。可惜,我於一九七一年即退出合, 因此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民法第一次修正文, 仍因於政及%而法於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之保 &有之重,以致跨(婚後所有均夫所、 老冠姓(妻冠夫姓)、夫妻(妻以夫之住所住所)、
(子女父姓,除非母兄弟父母同意,始得母&、?王女 」之凰(原父,除^^同意才可能母)、?耀(只能 透定,法明iS使(父母意不一致, 以父意主)、甚制(女子婚後六月不得再 婚)、婚生I女Ip定否(生母於受胎期有放之生活者,不 得求其生父子女)等等均明反男女平等原,重侵害 女於法所保障之生存、、自由及工作,女 的痛苦,使得女在婚姻中完全失去基本人,面婚姻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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