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9 11:58〔者政峰/台北〕立法院商「基法」修正草案「修」,8日大作抗,就在桃市工布「宣言」後,15名民突跳台北火站第三月台旁道表求,9日全被依公共危妨害路事等罪移送台北地署,此,
司法人步表示幸未事故,但手段有法之虞。
司指出,本次「抗」然有其求及源,但值晚通勤高峰,外面下著滂
博客沱大雨,造成台旅客困,共21列次、650分,123
博客路店 70人受影,已有法可能性。
司解,本案抗群坐或於火道上,站列生「道法通行」,已符合刑法184的「道、塔、或以他法致生火、或其他供水、、空公之舟、、航空往之危者」,上亦有眼突事件,仍因不及煞,致生事故的憾,
司表示,抗行具象徵意,但亦有法之虞,且於主利同,又何不是以另一「制」手段,迫使大法通行,妨害其他民返家、付搭乘交通工具通行的自由,接侵害了其他民利?
司提醒,在管道多元化、深受媒注刻,是否有必要藉由如此激烈的手段,不惜法表彰求?呼抗者考量手段他人及社秩序的危害,使影降到最低程度,如此既不致模糊焦,又或能得更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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