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抽真空
政部高雄局表示,人如通知文有、算、重或者核定捐之分有不服,於法定期限分按捐稽徵法第十七定理更正或者依同法第三十五定向捐稽徵位申查,以免自己之益受。
局明,人如通知文有、算或重,依捐稽徵法第十七之定,於期,要求捐稽徵查更正;若是核定之捐不服,得按捐稽徵法第三十五之定,依核定通知所有或者,於款送後,於期限翌日起算三十天,或者核定通知所或者,於核定通知送後三十天申查。
局提醒,捐稽徵法第十七查更正用於通知文有或算(例如人姓名);而同法第三十五查用於之容生,者不同,人要注意法之用及申期限,以保自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