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子兵法(下)15-24篇@《翠》|PChome Online 人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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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子兵法(下)15-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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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五 章 : 分 塞 令 篇
《原文》

中 、左 右 前 後 , 皆 有 地 分 , 方 之 以 行 垣 , 而 通 其 交 往 。 有 分 地 , 有 分 地 伯 有 分地 , 皆 其 域 , 而 明 基 塞 令 。 使 非 百 人 得 通 。 非 其 百 人 而 入 者 , 伯 之 ; 伯 不 , 之 同 罪 。

中 之 道 , 百 有 二 十 步 , 而 立 一 府 柱 ,量 人 地 。 柱 道 相 望 , 禁 行 清 道 。 非 吏之 符 , 不 得 通 行 。 薪 牧 者 , 皆 成 行伍 , 不 成 行 伍 者 , 不 得 通 行 。 吏 ,士 伍 者 , 之 。 逾 分 干 地 者 , 之。 故 干 令 犯 禁 , 外 不 之 奸。




《》

中 和左 、 右 、 前 、 後 各 , 都 各 自 有 分 的 , 且 在 四 周 修 起 建 壁 , 隔 各 之 便 往 。 有 分 好 的 地 , 有 分 好 的 地 , 伯 有 分 好 的 地 ,都 修 建 起 各 自 地 周 的 渠 界 , 且申 明 隔 交 通 的 禁 令 。 行 不 是 本 百 的 人不 得 在 本 地 通 行 。 不 是 本 百 的 人 入 本 地 , 伯 就 掉 他 ; 如 果 伯 不 掉 他, 就 犯 禁 者 同 罪 。

中 有 的 道 路 , 每 隔 一 百 二 十 步 , 立 一 高 高 的 望 台 , 用 察 行 人 和 地 。 道 路 望 台 之 , 前 後 接 , 派人 守 望 , 行 禁 令 不 准 便 通 行 。 士 卒 除非 拿 著 吏 的 符 作 , 不 得 通 行 。 打 柴 放 牧 的 士 卒 必 排 成 伍 。 凡 是 不排 成 伍 的 , 不 准 通 行 。 下 吏 通 有 准 的 符 , 士 兵 出 不 排 成 伍的 , 守 吏 就 地 他 。 凡 是 越 入 其 他 部 地 界 者 , 都 要 掉 。 , 部 有 人 敢 犯 法 令 禁 律 的 , 那 外 的 奸 就 有 抓 不 到 的 。
 
第十六 章 : 束 伍 令 篇
《原文》

束 伍 之令 曰 : 五 人 伍 共 一 符 , 收 於 吏 之 所 。亡 伍 而 得 伍 , 之 ; 得 伍 而 不 亡 , 有 ;亡 伍 不 得 伍 , 身 死 家 。 亡 得 , 之; 得 不 亡 , 有 ; 亡 不 得 , 身 死 家 ; 得 首 , 除 之 。 亡 得 , 之; 得 不 亡 , 有 ; 亡 不 得 , 坐 地遁 逃 之 法 。

之 法 曰 : 什 得 十 人 , 伯 得 什 , 千 人 之 得 百 人 之 , 人 之 得 千 人 之 , 左 右 得 人 之 , 大 不 得 。




《》

上 束 伍 的 法 令 定 : 五 人 成 一 伍 , 在 一 花 名 上 , 由 吏 一 收 存 。 ( 作 ) 亡 一 伍 而 消 人 一 伍 , 功 罪 相 ; 消 人 一 伍 而 自 己 亡 , 以 ; 亡 一 伍 而 不 能 消 人 一 伍 , ( 吏 就 要 受 到 的 ) , 身 死 家 。 亡 一 吏 而 消 人 一 吏 , 功 罪 相 ; 消 人 一 吏 而 我 方 吏 亡, 受 ; 我 方 亡 一 吏 而 不 能 消 人 一 吏 , 吏 就 要 受 , 身死 家 ; 如 果 再 能 得 人 一 首 的 吏 , 可 以 免 罪 。 我 方 亡 一 而 消 人 一 , 功 罪 相 ; 能 消 人 一 而 我 方 亡 , 受 ; 我 方 亡 而 不 能 消 人 一 , 就 按 遁 逃 的 法 令 治 罪 。

上 的 法 令 定 : 什 有 所 管 的 十 名 士 兵 , 伯 有 所 管 的 什 , 千 人 的 有 所 管 的 伯 , 人 的 有 所 管 的 千人 之 , 左 右 副 有 所 管 的 人之 , 大 掌 握 有 人 不 可 之 。
第 十七 章 : 卒 令 篇
《原文》

卒 者, 以 令 分 之 三 分 焉 : 左 旗 , 卒 戴 羽 ; 右 白 旗 , 卒 戴 白 羽 ; 中 旗 ,卒 戴 羽 ?

卒有 五 章 : 前 一 行 章 , 次 二 行 赤 章 , 次 三行 章 , 次 四 行 白 章 , 次 五 行 黑 章 。 次 以 卒 , 亡 章 者 有 。

前一 五 行 , 置 章 於 首 ; 次 二 五 行 , 置 章 於 ; 次 三 五 行 , 置 章 於 胸 ; 次 四 五 行 , 置 章於 腹 ; 次 五 五 行 , 置 章 於 腰 。 如 此 , 卒 非 吏 , 吏 非 其 卒 。 非 而 不 , 而不 禁 , 其 罪 如 之 。 鼓 行 交 , 前 行 犯 , 後 行 退 辱 。 逾 五 行 而 前 者 有 , 逾 五 行 而 後 者 有 。 所 以 知 退 先 後 ,吏 卒 之 功 也 。 故 曰 鼓 之 前 如 雷 霆 , 如 雨 , 莫 敢 其 前 , 莫 敢 其 後 。 言 有 也。




《》

士 卒 行 的 法 , 是 按 照 的 令分 三 部 分 : 左 青 色 旗 , 士 兵 戴 青 色羽 毛 ; 右 白 色 旗 , 士 兵 戴 白 色 羽 毛 ;中 色 旗 , 士 兵 戴 色 羽 毛 。

士兵 佩 戴 五 色 徽 章 , 前 一 行 戴 青 色 徽 章 , 第二 行 戴 色 徽 章 , 第 三 行 戴 色 徽 章 , 第四 行 戴 白 色 徽 章 , 第 五 行 戴 黑 色 徽 章 。 按照 的 次 序 , 有 徽 章 的 要 受 。

最 前 面的 五 行 , 徽 章 戴 在 上 ; 第 二 五 行 , 徽章 戴 在 上 ; 第 三 五 行 , 徽 章 戴 在 胸 前; 第 四 五 行 , 徽 章 戴 在 腹 部 ; 第 五 五行 , 徽 章 戴 在 腰 部 。 , 士 兵 有 不 自 己 上 司 的 , 吏 也 有 不 自 己 部下 的 。 如 果 到 不 同 的 士 兵 而 不 加 , 到 秩 序 的 不 加 禁 止 , 那 他 的罪 就 同 反 法 令 的 人 一 。

擂 鼓 我 方 之 , 向 前 就 是不 怕 牲 , 向 後 退 就 是 大 家 。 超 前 面 的 行 伍 到 前 的 受 , 後 退 落到 後 面 的 行 伍 末 尾 的 受 。 所 以 , 了 解 伍 退 前 後 的 情 , 就 知 道 官 兵 有 立功 了 。 就 可 以 做 到 , 擂 起 鼓 , 部 就 像 雷 霆 那 威 猛 , 行 就 像 暴 雨那 迅 疾 , 人 不 敢 在 前 面 阻 , 不 敢 在後 面 尾 。 就 明 部 有 法 。

第十八 章 : 勒 卒 令 篇
金、 鼓 、 、 旗 , 四 令 各 有 用 法 : 鼓 就 前 , 再 鼓 就 起 攻 。 金 就 停止 前 , 再 金 就 退 。 是 命 令的 。 旗 向 左 , 伍 就 向 左 , 向 右 , 伍 就 向 右 。 用 奇 兵 制 此 相 反。 一 步 一 鼓 , 是 慢 步 前 的 信 。 走十 步 一 鼓 , 是 快 步 前 的 信 。 鼓 不 , 是 跑 步 前 的 信 。 出 商 ,是 令 的 鼓 。 出 角 , 是 令 的 鼓 。 小 鼓 , 是 伯 令 的 鼓 。 三 鼓 音 同 起 , 表 明 、 、 伯 同 心 力。 用 奇 兵 制 此 相 反 。 鼓 指 出 了差 的 要 掉 , 高 喧 嚷 的 要 掉 , 不 按照 金 鼓 旗 指 行 的 要 掉。

先按一百人法,好了再集合一千人;一千人好了,再集合一人;一人好了,再集合三一起。三的大人,要分作和集合作的,是打大仗的方法。

令第十九
  受命,君必先於,行令於廷,君身以斧授曰:「左、右、中皆有分,若分而上者死,二令,二令者。留令者。失令者。」
  告曰:「出之外,期日中,表置,期之,如坐法。」
  入,即清道,有敢行者,有敢高言者,有敢不令者。

踵令第二十
  所踵者,去大百里,期於地,三日熟食,前而行,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士,使之,是者也。
  者,前踵而行,合表乃起,去大一倍其道,去踵百里,期於地,六日熟食,使,分卒要害。利追北,按兵而之。踵遇有者之。所之兵,在四奇之者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之,守要塞梁而分居之。合表起,即皆也。大日之食起,具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
  凡分塞者,四境之,踵既行,四境之民,得行者。奉王之命,授持符,名之吏,非之吏而行者之。合表起,之吏,乃行用以相,故欲先安也。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居,有非令而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後行者後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五人,其甲首有。弗教如犯教之罪。地者,自揭其伍,伍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若一人有不死於,教者如犯法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死於,教者如犯教之罪。自什己上,至於裨,有不若法者,教者如犯法者之罪。
  凡明刑,正,必在乎兵教之法。
  其,卒其章,左章左肩,右章右肩,中章胸前。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後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
  伍教其四人,以板鼓,以瓦金,以竿。鼓而,低,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而坐。
  伍教成,合之什。什教成,合之卒。卒教成,合之伯。伯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裨教成,合之大。大教之,於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去表,百步而。百步而,百步而,以成其,乃之。
  自尉吏而下,有。得者,各所得之爵,以明之心。
  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正者所以明也。
  令民背之限,生死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者必,不作,民不,令行,兵行猜,者若霆,若。功德,明如白黑,令民上令,如四肢心也。
  前行,破如者,有以也。此之兵教。所以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人君有必之道,故能并兼大,以一其制度,威加天下有十二焉:
  一曰刑,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禁止行道,以外也;三曰全,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其也;四曰塞,分地以限,各死其而守也;五曰分限,左右相禁,前後相待,垣固,以逆以止也;六曰,前列以,其後者不得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彰明行列,始卒不也;八曰全曲,曲折相,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有功,致有德也;十曰,接前矛,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之中有材智者,乘於,前後,出奇制也;十二曰力卒,全曲,不麾不也。
  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之,人能治之,地大能守之。不出於,甲不出於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忘家,垠忘,指忘身,必死生,急下。
  百人被刃,陷行,千人被刃,擒,人被刃,行天下。
  武王太公望曰:「吾欲少而用人之要?」望曰:「如山,如。太上,其次,使人得私。而不者死,而不者死。伐必因其,示之以,以其,示之以弊,以其病,上乖下,若此之是伐之因也。」
  凡,必外之,以其去。兵有,食有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後伐,必能入之。
  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窄者,必先攻其城。地而人寡者,其。地而人者,大堙以之。其利,其,其政,夷其;救其弊,足施天下。
  今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自而,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侈,患辨,吏究其事,累且也。日暮路,有挫。老,掠易。
  凡,卑,,可攻也。重,高,,可也。凡必其小利,使夷弱,各有不食者矣。夜者也,避事者也。待人之救,期而蹙,皆心失而也。,曲。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凶器也。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本仁焉。以立威,抗,相,不能兵也。
  兵者以武植,以文。武表,文。能此二者,知矣。文所以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力攻守也。
  一,散。以密固,以疏。卒畏甚於者,卒畏甚於者。所以知者,於也,衡焉。安治,暴疾。
  出卒兵有常令,行伍疏有常法,先後之次有宜。常令者,非追北邑攸用也。前後不次失也。先後之。
  常皆向,有向,有外向,有立,有坐。夫向所以中也,外向所以外也,立所以也,坐所以止也,立坐之,相止,在其中。坐之兵斧,立之兵戟弩,亦居中。
  善者,正兵先合,而後振之,此必之也。之斧,之章,有功必,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之端,天下有善兵者,莫能此矣。
  矢射未交,刃未接,前者之,後者之,不者之秘,者兵之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去大前之者,列候各相去三、五里。大前之,皆禁行,所以安也。
  卒出戍,令吏授鼓戈甲。日,後吏及出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一,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父母妻子知之,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吏而至大所一日,父母妻子同罪。卒逃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及不言,亦同罪。
  而亡其吏者,及吏卒北者,之。前吏其卒而北,後吏能之而其卒者,。功者,戍三。
  三大,若大死,而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者,。大左右近卒在中者,皆。士卒,有功者,一。功者,戍三。
  亡伍人,及伍人死不得其死,同伍其功。得其,罪皆赦。
  之利害,在之名。今名在官,而在家,官不得其,家不得其名。聚卒,有空名而,外不足以,不足以守,此之所以不,之所以威也。
  臣以卒逃者,同舍伍人及吏,入。名,是有一之名,而有二之出,空,自竭民,曷以免奔北之乎?
  今以法止逃,禁亡,是兵之一也。什伍相,及卒吏相救,是兵之二也。能立威,卒能制,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也。
  臣古之善用兵者,能士卒之半,其次其十三,其下其十一。能其半者,威加海;十三者,力加侯;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之不用命,不如人之也。人之,不如百人之也。
  『如日月,信如四,令如斧,制如干,士卒不用命者,未之也。』


尉 子 兵 法

《尉 子 》 是 我 古 代 兵 史 上 一 部 重 要 的兵 , 也 是 中 思 想 史 上 的 一 部 著 名 典 籍。 它 最 早 著 於 《 文 志 》 , 唐 代 者 杜 牧 曾 引 用 它 注 《 子 》 。 北 宋 期 , 神 宗 政 府 它 入 《 武 七 》, 作 武 策 的 必 之 。

《尉 子 》 《 》 , 分 家 二十 九 篇 和 兵 形 家 三 十 一 篇 , 今 世 本 共二 十 四 篇 , 一 字 。 中 容 看 ,通 篇 的 是 重 、 修 令 、 明 刑 。

《 尉 子》 一 , 精 深 地 述 了 政 治 事 的 , 作 者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基 , 就不 可 能 建 立 大 的 事 力 量 , 他 「 兵 於 朝 廷 」 , 只 有 治 才 有 兵 治 , 「 」 是富 的 基 , 「 法 」 是 治 的 保 , 尉 把 政 治 作 制 的 根 本 件 看 待 , 述 之 深 , 在 先 秦 兵 中 是 突 出 的 。作 者 在 中 , 用 了 可 的 事 , 了 的 唯 「 人 事 而 已 」 , 步 的 , 成 了 重 要 的 理 根 。

《 尉 子》 法 制 是 治 治 的 根 本 , 主 建 立健 全 的 法 制 , 以 法 治 。 主 法 要 教 化 合 起 , 教 化 在 治 中 的 作 用, 作 者 只 有 公 正 明 , 才 能 全 士 的 激 情 , 英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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