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官制度源自法大革命,於十九世引德意志而推至各。德法大尼曾:「察官法律守人之光使命,追犯罪者,保受迫者,援助一切受家照料之人民」,自此察官被予崇高的法律守者之。演至今察官有「督警察力」及「控制刑事司法案源」的重要功能。
的一同兼有「行政」及「司法」性的官,若能公正超然行使,治安和保障人的目的然能到,但若成主政者打己的工具,恐怖治的代必然到。
林台警察事件察官未有任何作,再加上方犯罪「不」的象,我不禁疑察官已成「某的守者」,甚至是「大意志」之角色。
追犯罪然是察官的天,我也就要,但如果是「性」或「迫於主政者力」的案方式,那所言「尊重政制」及「向都是尊重司法」都是白。竟在警察未得任何回、方不遵守「正法律程序」的案方式事件中,「司法迫害」非毫根。
(作者立中山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