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疑】意教人,可能是公然侮辱?
文 / 春吉(故) 【台法律】
【新】
八哥若以人叫,恐怕也叫出法律。嘉地署主任察官王○○成表示,若主教八哥人,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不必能明主是意教人,且必在多人可共共的公合人,才能成,而一般八哥不得只跟主人,像是台南某有八哥,「王八蛋」,不是客教的,若有人被想控告主,恐怕也告不起。的人,衍生的趣味也不少,像花○○○○有九官,「你好」、「你好棒」等招呼,起很宏亮,但每次「靠腰」,都特小,彷心,客想,出「哦~」的正音,要大家不要!而英有叫巴尼的,2005年曾女市口而出:「!」更糟的是,正把些授另。警方打趣,可活到70,我有60多年的要付。另外,有八哥看侵踏,大叫「你啥?」方受跌落被逮,大概是八哥警方立功的首例(自由100年1月11日:意教人 恐涉公然侮辱)。
【疑】
按公然侮辱罪,明定於刑法第309:「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以暴犯前之罪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金。」,其以「公然」及「侮辱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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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公然,不以上果已共共必要,但必在事上有不特定人或多人(所多人包括特定之多人在)得以共或共之方足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人之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亦,自其立法意旨及情形己否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字第145解理由照)。所「侮辱」,以使人堪目的,以言、文字、或作表示不屑、蔑或攻之意思,足以於人在社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其之程度,即足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及行人之年、教育程度、被害人之及社整之值等情(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刑事判照)。至於路中使用代方式作身份之表徵,基於人真身份私之尊重及保,其他使用路之人固然非皆得立即代知悉代使用者之真身份,惟「代」在事上,亦非不得使用者之真身份相,程度苟到特定之多人足以辨「代」之使用者真身份,即非侮辱「人」,是侮辱「代」而已。
又刑法第12也定,行非出於故意或失者,不,失行之,以有特定者,限,且犯罪之成立,除具各罪之特要件外,尤具有故意或失之一般要件,如某犯罪必以他人之身分始能成者,以明知他人有此身分,方能成立,否於犯罪客欠缺,即非出於犯罪之故意行(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15判例照)。
而,八哥若以人叫,「侮辱」,但是否犯刑法第309第1公然侮辱罪?仍就(一)是否公然(二)是否出於故意或失(三)所侮辱者是否人?等事,加以究,始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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