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上的承
壹、概
一、法上承的情
(一)家承:重主移,家所承之及其他利由承
1.家消或出
2.家分裂或合
3.家土的移
(二)政府的承:利及不生影,重新政府利是否全部承
三、法上生家承之情
(一)全部承
1.意:一家完全消失其法人之格,而被其他家分裂或合成部分;在家合成一家亦可能生。
2.被承完全不存在消失其法人格。
(二)部分承
1.意:家的一部份土成一或立家,或移另一或。
2.被承仍然存在但部分主移
3.新立家
、於的家承
二、被承消失的承
(一)政治性
1.失效
2.:
(1)同盟
(2)仲裁
(3)中立
(二)有的,多看法失效
:
(1)通商
(2)引渡
(3)似
三、不受承影的
(一)界
(二)地役
(三)地役的:土或地方化的
四、建立的多
(1)被承消失自失去
(2)家合成一家格一
(3)分裂,由定申才能加入
七、新立家
(一)原:重新始原
(二)只要出承通知,即可立成事之地位
(三)例外:
1.新立家不用目的或根本改施的件
2.加需要全事同意,必得他同意
(四)方面:下列情形有效
1.做此明白表示
2.因行,已如此同意
八、家的合
(一)有效原
(二)任何一皆有效
九、家的分
(一)二可能:
1.解:被承不再存在
2.分:被承仍存在
(二)也公§34:「不被承是否仍存在,原全部土有效的任何,均每一承有效。如果原只被承一部份土有效,只有承部分有效。」
、家以外事的承
五、籍
(一)原:
1.由承法定
2.未制定
(二)1961年少籍公
七、家
(一)原:
1.被承消失:由承承
2.被承只移部分土:依,土的被承的家不承,被承涉及土有的家承。
九、家
(一)主:利益一拿去原
(二)情形:
1.被承被他合:
(1)保持政立
(2)不,仍支付
2.被合:
(1)承性公
(2)除非具「」
(三)地方性:
(1)定:指用特定土有的
(2)原:由取得土的承承
(四)一般之移
1.法定
2.原:1983年也公公平原
(五)新立家
1.不承被承之
2.例外:涉及被承之、利、利益之有者,依
(六)二以上家合成一承:被承之移承
(七)家之部分土分而成另一家
除另有外,被承之按公平比例承,同特考承家有之、利利益。
肆、政府的承
一、家原政府承
1.政府的承:一法律主家原
2.家的承:存在不同的法律主
3.所政府承,即使有全部承
二、家原、司法判
1.原
(1)1831年敦:「不因部之更而失其拘束力。」
(2)1928年哈瓦那公§11:「即使因法有所修改,仍然有效……」
(3)1969年也法公§27:「一事不得援引其法理由不履行。」
2.案例:
(1)蒂科仲裁案家原
(2)案
(3)阿奇克恩案
(4)利浦斯金案
(5)威伯案
(6)文斯基案
(7)沙德兄弟控密德行案
三、家原的例外
(一)主:
1.如果束家的明示或默示表示此是以特定政府或法存在前提,後者之更可能使不再束新政府。
2.新政府之出,可能生革命性的改。
3.例外原:以新取代
(二)案例:
1.1949年中共成立政
2.1992~1993年南斯拉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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