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告修正「土石取法」第36 加重遏止不法取行
生大模法取土石情事,部分行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不重破境景,更危及公共安全,有有效阻法行。化土源保育及境安全,部推修正「土石取法」第36,域未可取土石情形加重,以遏止利、破境的不法行。修正草案已於本(114)年10月30日正式告,目前徵求各界意,以期完善法制作。
部明,部分不法行人以利目的,藉由售土石或利用留坑洞取得外不法利益,且法行多大模操作,自然境及公共安全生重大威。加阻效果,部「域未可取土石」情形,研加重裁,修正重包括:(一)化行政:未可取土石之上限提高2倍至新1,000元,在裁下可没入(没收)法械及;(二)增刑:意利之未可取土石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5,000元以下金;若法行致害、造成人重或死亡者,依情加重刑,最高可期徒刑科金新1元。
部,本次修法合提高行政以及增刑等措施,全面化阻力度,以杜不法取土石行。求修法容周延,部持整合各界意研修正,各界如本草案容有任何意或修正建,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7日提供面意供部考,以共同完善法制、守土境永。
言人:部地查及管理中心亮副主任
公室:(02)2311-3001#501、 行:0931-863-135
子件信箱:cyln@gsmma.gov.tw
人:王光
:(02)2311-3001401、 行:0919-745-583
子件信箱:wkwang@gsmma.gov.tw
部明,部分不法行人以利目的,藉由售土石或利用留坑洞取得外不法利益,且法行多大模操作,自然境及公共安全生重大威。加阻效果,部「域未可取土石」情形,研加重裁,修正重包括:(一)化行政:未可取土石之上限提高2倍至新1,000元,在裁下可没入(没收)法械及;(二)增刑:意利之未可取土石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5,000元以下金;若法行致害、造成人重或死亡者,依情加重刑,最高可期徒刑科金新1元。
部,本次修法合提高行政以及增刑等措施,全面化阻力度,以杜不法取土石行。求修法容周延,部持整合各界意研修正,各界如本草案容有任何意或修正建,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7日提供面意供部考,以共同完善法制、守土境永。
言人:部地查及管理中心亮副主任
公室:(02)2311-3001#501、 行:0931-8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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