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三通「券投人及期交易人保法」部分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於114年7月1日三通行政院送立法院之「券投人及期交易人保法」部分文修正草案,金管立法委各界之支持,及各委於查所提供之意,表示感。
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大保得提起代表、解任之立事由,增列公司董事或察人涉有券欺、非常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明定已起且未定案件,用修正施行後定。(修正文第10之1、第40之1)
二、大保行之源,除行年度保基金孳息外,增列年保基金孳息支支出回基金累之合,一作保之源,以因保未展。(修正文第20)
金管表示,前修正案之通,完代表、解任之法制度,大保源,可化券投人及期交易人益之保,券期市有重大助益。
位:券期局券交易
:(02)2774732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大保得提起代表、解任之立事由,增列公司董事或察人涉有券欺、非常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明定已起且未定案件,用修正施行後定。(修正文第10之1、第40之1)
二、大保行之源,除行年度保基金孳息外,增列年保基金孳息支支出回基金累之合,一作保之源,以因保未展。(修正文第20)
金管表示,前修正案之通,完代表、解任之法制度,大保源,可化券投人及期交易人益之保,券期市有重大助益。
位:券期局券交易
:(02)2774732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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