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募集行有券理」部分文修正草案已完成告程序,於近期布
提升公司之投性及流通性,增投人益,金管放(交)公司及附股公司之持有人於股停止期不得求(交)或求股之定,爰修正「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相修正文已告期,於近期布施行,修正重如下:
一、放(交)公司及附股公司持有人得於股停止期求:定(交)公司及附股公司之持有人於股停止期,得依行人所定之(交)法或股法求(交)或求股,而股名簿之更依公司法相定理,另明定前揭修正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二、其他修正:配合部整修正本所列部所位名及配合相法令修正本附表所列附件容,以使相用一致。
金管表示,放(交)公司及附股公司持有人得於股停止期求,可予投人更多性(交)及股之,有助提升投人益,惟金管提醒,(交)公司及附股公司之持有人於股停止期求(交)或股者,依公司法第165第3定不得理股名簿之更,故法次股。
另114年7月1日前已行之(交)公司,於本次修正文施行後,由行人修正(交)法向本申更正後,其持有人始得於股停止期求(交)。金管保持健、放度,整理措施,以持市秩序及投人益。
位:券期局券行
:02-2774-729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放(交)公司及附股公司持有人得於股停止期求:定(交)公司及附股公司之持有人於股停止期,得依行人所定之(交)法或股法求(交)或求股,而股名簿之更依公司法相定理,另明定前揭修正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二、其他修正:配合部整修正本所列部所位名及配合相法令修正本附表所列附件容,以使相用一致。
金管表示,放(交)公司及附股公司持有人得於股停止期求,可予投人更多性(交)及股之,有助提升投人益,惟金管提醒,(交)公司及附股公司之持有人於股停止期求(交)或股者,依公司法第165第3定不得理股名簿之更,故法次股。
另114年7月1日前已行之(交)公司,於本次修正文施行後,由行人修正(交)法向本申更正後,其持有人始得於股停止期求(交)。金管保持健、放度,整理措施,以持市秩序及投人益。
位:券期局券行
:02-2774-729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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