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券商受外有券管理」第14及第23修正草案
避免以年作,造成年化疑,及利券商拓展客,足客跨境管理需求,放高值投法人及高法人客得指定保管,金管研修正「券商受外有券管理」第14及第23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券商受外有券之推介象非投人者,除年七十以下之限制,使等象回由券商依落充分解委人作、徵信度管理,依其解客及商品合度制度,所推介之特定投的合委人。(修正文第十四)
二、利券商拓展客及足客跨境管理需求,爰明定券商接受高值投法人及高法人客委之外有券,得寄於委人指定之外保管保管。(修正文第二十三)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券商受外有券之推介象非投人者,除年七十以下之限制,使等象回由券商依落充分解委人作、徵信度管理,依其解客及商品合度制度,所推介之特定投的合委人。(修正文第十四)
二、利券商拓展客及足客跨境管理需求,爰明定券商接受高值投法人及高法人客委之外有券,得寄於委人指定之外保管保管。(修正文第二十三)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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