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登人之前,如何避免以後拿不回?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
大家好,我於到借名登系列的最後一篇文章了,前面「介借名登,究竟才是所有人?」、「登在他人名下,要留心些!」我就什是借名登契的性有了,也了一上的案例做助明,因而,最後是要,在借名登可以注意的常,作此系列的尾。
一、方不,可以告刑法上的侵占?
刑法第335
第1: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三元以下金。
第2:前之未遂犯之。
根刑法第335定,要成立侵占罪必要主上有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上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足件才有可能成立。然而,在借名登的情下,因出名人是法律上登的名人,如果法明借名登契的存在下,在出名人享有所有的登名,依法原上就是於有占有,因此,借名人很可能法以所有人的地位,主出名人已成刑法上的侵占。
再者,就算方可以明借名契的存在,依有些解指出,如果出名人只是有即返借名登之物的,不然地就成立侵占罪,必要再考量出名人使用借名登之物的何?是否具有不法所有的意?等再。
「而刑法侵占罪及背信罪之成立,主上均需有不法所有意,得否因被告拒返遽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尚非疑,另案尚未或判定,是否借名登物亦不得而知。而,自蔡明另案被告返借名登物,被告予以拒而被告刑法侵占或背信罪。」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字第151民事判。
「刑法上之侵占罪,持有人易其原之持有意思而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持有物延不交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未能交,既缺乏主要件,即遽以罪相。」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判。
二、建定面借名登契,利界定清楚!
另外,先前的文章中,我已多次提到,借名登有一很大的,就是在今的社中,借名登往往缺乏足的面,有法支持借名人上所有人的事,因此,的所有人通常能依照登名人(出名人)定了,因此,衷心地建大家,若要和他人成立借名登契,得以面契的方式立,於事人的益更有保障。
三、情考「信登」,方利更清楚!
若有特定目的,而需要移他人,也可以利用信的方式,受人依照信契所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委人的!
信法第4
第1:以登或之信者,非信登,不得抗第三人。
第2:以有券信者,非依目的事主管定於券上或其他表彰利之文件上明信,不得抗第三人。
第3:以股票或公司券信者,非通知行公司,不得抗公司。
做的好是,依照信法第4定,如果有依法信登的,此,成立於委人受人之的信契,即有可以抗第三人的效力,委人不用心信人意分信的。
信法第18
第1:受人反信本旨分信,受益人得法院撤其分。受益人有人者,得由其中一人之。
第2:前撤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限,始得之:
一、信已理信登之登或之者。
二、信已依目的事主管定於券上或其他表彰利之文件上明其信之有券者。
三、信前二款以外之而相人及得人明知或因重大失不知受人之分反信本旨者。
另外,依照信法第18定,有信登的,後若遇受人反信本旨分信,受益人得法院撤其分。
四、情考「告登」,防止拿不回借名登之物的情!
土地法第79之1
第1:保全左列求之告登,由求人附登名人之同意之:
一、於土地利移或使其消之求。
二、土地利容或次序更之求。
三、附件或期限之求。
第2:前告登未前,登名人就其土地所之分,於所登之求有妨者效。
第3:告登,於因徵收、法院判或制行而新登,排除之效力。
若是土地的情下,也可以考土地法第79之1第1第1款定,在成立面的借名登契,借名人得就後出名人求移土地利的求,先做告登,以保後能享有求方土地移回的利!(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字第1282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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