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清理物,可能面物清理法中的何法律任?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
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於物清理法第46第4款中,非法清除、理物等的定,因,文有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台1500元以下金,刑不的,所以,在行物清理有,慎遵循法,避免犯物清理法的定。
以下我用的案例,向大家相的法律:
一、怎的行成非法清理物罪?
二、此案件,通常面怎的刑?
【一方便,已造成土永的痛】
小明有一土地,因土地不佳,於是小明求管道回填土地,後接他人的仲介,小可助理土地回填的事宜,料,小不是真地要回填土地,而是要另外再通知不知情的司,、混凝土、水管、等混合物,倒在小明的土地上,而等倒物的事,也小明所知悉。後,察官依照物清理法第46第4款,小依照非法清除物罪,查起。
一、怎的行成非法清理物罪?
物清理法第46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一千五百元以下金:
四、未依第 41 第 1 定有物清除、理可文件,事物存、清除、理,或未依物清除、理可文件容存、清除、理物。
在我今天的案例中,小倒物在小明土地上的行,可能反物清理法第46第4款的定,而款定在往的解中,有以下值得注意的事,看以下明:
(1)象不以公、民限:
仔看第4款的文字,可分前後段部分,後段「未依物清除、理可文件容...」因文明定已有可文件的,明即公民所的;而,前段「未依第 41 第 1 定有物清除、理可文件...」,因文提及未有可文件的,件就可能同含括人、公、民三者,而衍生人是否也同受到的。
行的解,不包括公、民,亦多【人】也受到文的,避免立法目的法落的情生,於最新的大法庭也有相解:「是第 46 第 4 款前半段定之用,本不以第 41 第 1 所定「事物清除、理者」前提,款所「未依第 41 第 1 定有可文件」,指行人未有可文件而言,非罪象限於物清理者。」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
(2)建剩可作源利用的物,不於本的:
物清理法物分成一般物、事物(有害事物、一般事物)。而依照物危害境的程度,可能影後法官在酌量刑的考,境染越大、效越久的,越有可能致重的刑。
而依照政部「建剩土石方理方案」定,建剩可作源利用的物,若有用之土壤砂石源,且依定分理,可作源利用者,即不於物清理法所的物。
「按依政部之「建剩土石方理方案」定,......建工程生剩之泥、土、砂、石、、瓦、混凝土,屯、堆置可供回收、分、加工、、理、再生利用者,自有用之土壤砂石源,是故,建剩之物如土石、瓦等,如依上定分理,可作源利用者,固不於上揭物之。」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字第2436判。
(3)存、清除、理行:
第4款的存、清除、理行解,需依照事物存清除理方法及施第2第1的定,不我就字面上所理解的意思不相去甚,只是需要注意「清除」包括物的集、行;「理」包括中理、最置、再利用的行。
因而,我回到今天的案例中,小、混凝土、水管、等混合物,倒在小明的土地上的情形,首先,、混凝土、水管、等,非可作源利用的建剩物;再者,倒的行,也符合物清理法中,清除、理的行,因此,法院小已反物清理法第46第4款,非法清理物罪。
二、此案件,通常面怎的刑?
物清理法第46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一千五百元以下金:
四、未依第 41 第 1 定有物清除、理可文件,事物存、清除、理,或未依物清除、理可文件容存、清除、理物。
刑法第74第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不行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刑,其期自裁判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行完或赦免後,五年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文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一千五百元以下金,而依行刑法第74定,需是受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金之宣告,且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行完或赦免後,五年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可能有得刑,而不行徒刑,因此,犯本定有相受有期徒刑的可能。
不,法院依照行人是否有因等行有利益?事後是否己所能所致生的染?行的率量?染物的毒性所致生的後果?考量是否予行人自新的,而做出刑定,或依刑法第59情堪恕刑。
在我今天的案例中,小自始自坦承犯罪,且於事後有清除部分物的象,因此,法官最以小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同得以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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