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司法不能媚俗 也不能民意太
【本】
一日,接生了足令社目的事件,引起了司法民意期待之是否有重落差的疑,很值得人重新司法民主政治的基本。
先是由司法院推而一度由提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庭邵燕玲,受到指曾任性侵案件判而恐法官,主拒接受提名;旋由司法院院其於推程序中考量不周而重道歉,也召者表示提名程有失察之,日後更慎理大法官提名人事作。就在此事生之,最高法院由邵燕玲庭主而回更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高雄高分院的判出,定被告的罪不足,宣告罪。此案尚未定而方仍得提起上,司法系是否距社知系於,成了在人心中普遍旋不去的重大疑。
司法不民意,是民主政治之中,一久新而需要一再思考的。的同,也已了答案。民主代,大概人敢司法可悖民意;方法相同,可能不一:司法不只政治正不正?民主政治司法立,所以答案是司法不只政治正而不是非。地,司法不悖民意,司法也不只政治是否正而判。可是,在民主社,民意要求不就是判政治正指?政治正定,在民主政治中不就民意之所向上等?司法民意探政治正而判,其是一回事。
提名大法官判性侵害案件被告是否有罪,民意,取於政治正性?件事,不混一。
提名司法院大法官,送立法院同意,是必民意,取於政治正性的司法人事定。在制度上,大法官不是民的位,是由全民投票出的提名,再由人民生、代表人民行使人事同意的立法委定是否同意,就是要求身膺解法重要司法性的大法官,必要透某民主的程序,取得其任命的民主正性。因此,被法要求立於政立之外的大法官,在提名、立法院同意的程中,就是一民意的洗。不合乎民意要求,乃至於在政政治中受到政或是烈疑的人,就不是的人。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作,就是要服民意考、取於政治正的流程,忽略了此,政治上就受;司法院在推人的程之中,不知道民意社的重要,就受到不食人火,距社的批。
法院判呢?也不能躲避民意的,但是也不能盲目跟民意而判。最高法院性侵案回更引起社然,其有道理,一是法律的定有重瑕疵,反性自主罪的刑法文「反事人意」的要件定未事人的意思能力,是法院拘泥法律文字不知通的始作俑者,立法委痛司法院悖民意的同,也不能免於共同造的批。另一是出在法院只法律表面文字的僵化定,而不知掌握法律精神追求正的法匠心,三孩童未表示反就相於默示同意的法律解,然不被社接受。
不,法院裁判除法律解部分,有事定的部分。事定,是法官立於社之外,不能媚俗之。高雄高分院的罪判,在一上,最高法院回更的判,加以分辨。判被告罪,不是以受害女童未反抗而等於同意,而是未示被告就是侵害受害女童的人。被告是否就是加害人,必由法官根定,不是可以任由看者定的事。
民主法治社不能接受「人民公」般的判程序,司法判然也不取於政治正。大法官更提名,主事者道歉;高雄高分院判定事的部分,不能取於民意,我做如是。
2011-04-03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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