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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1 22:03:57| 人328| 回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在用期被解雇,可求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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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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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智逸律

作者介
:仁大法律系、海大法律研究所士(主修:投,李清潭教授指)
:小姜法律生活主http://maillist.to/sonng、高雄地全球化察成
:全球化投.子商法律.路科技法律
事所名:道言法律事所

工在用期被老解雇,可以求遣?遣要怎算呢?

文 / 姜智逸律


案例事

在不景的代,小恩子都在失,工作也很找,拖了半年,好不容易找著了一份新工作,小恩便天喜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老就告他,了他的工作能力,他要小恩用期三月,等三月後再定是否正式取小恩,小恩得很不是滋味,回想想,半年已工作了,再加上最近因股,好不容易存下的蓄都套在股市,自己已有剩的生活了,只好摸摸鼻子接受。想到工作才,老就叫他走人,小恩得很,自己委曲求全,竟得如此下。

小恩薪水,最後一次踏公司,本以老多他一遣,老告小恩,他在用期,所以有遣。

小恩疑,用期遭解雇,真的不能求遣?


解 析

基法到底有有用期的定呢?基法施行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有用期不得超四十日之定,但是在修正後已除定,但是公司有候了要考工是不是有能力任,是有用期的必要,因此在方均同意,且不背契自由信原之下,雇主工是可以定合理之用期。

在用期,既然基法已有用期的定,因此公司必依照基法的定止契。依基法相定,雇主欲止契,依基法第11、12、16、17的定理。因此於告期遣的相定,用期的工都有用。

注意的是,基法第16定,雇主依基法第11或第13但定止契者,其告期依下列各款之定:一、工作三月以上一年未者,於十日前告之。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者,於二十日前告。因此,雇主工用期如果有三月,雇主告期就可以止契。

至於算遣的,有多人提出基法第17定,遣算的: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位工作,每一年相於一月平均工之遣。二、依前款算之剩月,或工作未一年者,以比例之。未一月者以一月。但是要特注意一,自工退休金例(「退新制」)施行以後,凡是在94年7月1日以後受雇的工,都用退新制的定,依工退休金例第12第1定,其遣的算,由雇主按期工作雇主按其工作年,每一年二分之一月之平均工,未一年者,以比例;最高以六月平均工限,不用基法第17的定。基法第17的定用於退制的工。就用期的工而言,都是用退新制的定。

台: viv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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