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要求名模林志玲及819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定林志玲然有逃意,但仍需足欠的684,但可免135;人在外的林志玲未到庭,但母慈美在得知判果後不意,表示上。 局定,2003至2005年,林志玲漏薪所得共1千7百多元,去年分共819元,林志玲不服,提被政部回,再打行政,已依法先半金。 林志玲委任、律主她非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於「行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再;但局根林志玲和渥容,渥有林的肖像,且她配合公司接洽的活,不得私自外接,可是受工,所酬一般薪,依「薪所得」。 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宣判,定林志玲有欠,但有逃意,判她、免金,也就是,林志玲仍684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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