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李叔霖/台北】有些雇主不清楚相定,以致加班反法令。部二十五日表示,工延工作(俗加班),雇主就依法付工(俗加班),因此,五大加班法情提出明,雇主倘若反法令定,工申、主管查,依法二元至一百元。
第一是民常「公司可以定加班只能休?」部指出,工於平日延工作或休息日工作後,原上雇主依《基法》定付加班,工若有意休,且雇主同意,才能依照定施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工能取休。
第二是民「公司以本薪或底薪算加班」,部提醒,工非以本(底)薪限,只要是因工作而得酬,不雇主以任何名,均「工」。雇方定符合工定的各正常工作付,比如全勤金、夜班津等,核加班「平日每小工」,都列入算。
第三是民反映「雇主定加班未一小不加班」,部,雇主付工算至分止,工作未一小,仍算小後加班,例,比如加班二十分,算六分之二小。
第四是「雇主算加班以一三三或一六六」,部,有加班的乘,依《基法》定,必延工作的,按平日每小工加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雇主若自小後第三位以下予以去,一定少算,如此反法令所定基。
第五是「雇主未依法付休息日加班」,部表示,依照《基法》定,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雇方定。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依定加;工按日或按酬也一。
方便外界算有「加班算系」(https://labweb.mol.gov.tw/)。雇主如有反相定,工可以具事,就近向地工主管申,主管查,依法二元至一百元。【台新生】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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