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活城市新 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
禁止私法人受「南」超4千房之高住宅作宿舍!依政部113年5月17日最新修正「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可法」,於以宿舍用途取得住宅房屋查,增加需以成屋原,禁止取得高住宅及每月工人5人以上,私法人留意相定。
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可制已1年,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中央主管公告免可之情形外,具使用,向政部申可,且登完後五年不得理移、或告登。南市哲提醒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符合用途,避免炒作。
依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可法定,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用途以下列六款情形之一限,分一、宿舍,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三、合建、施或都市更新、都市危及老建物重建,四、建物使用及更使用法第二附表二H-1及H-2之生福利所,五、合作社置住宅公用或六、其他中央主管公告免可情形。
地政局表示,受理申之常主要建物用途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者,不用可法。另外亦有私法人申受房屋之用途供居住使用之出租者,其目不租,未符合定故不予可。
至113年8月核准取得南市之住宅房屋共125建物。申後已完成登之48,其中包含宿舍28,供居住使用之出租7,合建、施或都市更新、都市危及老建物重建12,生福利所1。
地政局淑美提醒,依照最新修正之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可法定,申用途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合建、施或都市更新、都市危及老建物重建者,以成屋限。如未附政部可文件,不能理移登。私法人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及使用可至政部地政司站下,如有疑迎洽(06)3901149。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