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之前在《共犯》太持:「中的家制是家庭共型式,共有的管理家,但所有仍全家,原上家家交某人,而是依俗均分有承者。此一俗至民代法律上巳有,但至今大多仍以均分承。」
其:
代出最早的承文件,文件容有立人、代人和人三方事人,手全,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已“子均分”作法定承的基本原。若有者,即不按法定序承,采取先的原。女子出嫁後,原上在娘家有承。但如果出“”(即家男子承,用代就是:有男性承人)的情,女子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此外,在分家析,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于未娶兄弟聘一半的作自己的嫁。
宋朝在唐朝“分”的基上又有展。例如立人有年限制,其次以面文字有效,且凡未官印押(似于代的公)的,法律不予承。同,根“已分三年而不平,及五年而分法者各不受理”,及“十年而者”,不得受理。又有像在的效制度。
是?那瞧瞧本<司法俗>怎:
看到以下新生到底姓啥的像,真不知女者到底能到啥?
啊!司法那能干涉千年的俗,就好比女子承,法律上有、但上呢?不只,日本亦然,有老美的妻冠父姓……
二位太沙了吧?那能屈服於父俗。
新生到底姓啥 吵翻天【合07.08.06地方中心者】
民法今年做了重大革,新生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施行不到三月,百出,有孩子因父母相不下,被迫冠「父母姓」;也有父母都持不出生登,政事所主任不得不自小孩抽姓,代取名的怪象。
民法修正文五月廿三日公布施行,只要父母方定,父、母均可,但各地定母姓的件不及百分之一,很多是修法始料未及。
桃音一年夫妻前年生下一子,今年四月又孕,生女的妻子想娘家香火,和丈夫商第二胎母姓,的丈夫同意了;但得知後痛子一,斥「忤逆不孝」,言若次改母姓,就父子,小口不敢再口。
高雄市三民第二政事所秘,有一父母持孩子跟自己姓,也不步,到政所口,乾脆孩子「父母姓」,孩子姓名叫「林郭XX」。但民法不承「姓」,政所最後只能孩子登姓「林」,「郭XX」是名字。
新法修正的意在追求性平等,但彰化姓人,新法如噩,法孩子父姓,「政府修法反而害了我孩子」。
原四月底生下第四孩子,丈夫因有新,心孩子口,既不在定上名,也不一起到政所抽。政所不知怎,向政部示,政部答覆「由母抽定」。
人一心想孩子抽中「父姓」,希望第四孩子和兄姊一,都姓父姓;但抽果失望。她地,若按以前定,孩子一定父姓,在造成家四孩子有姓。
因法拿到定,南投也有三位母不得不申抽定孩子姓氏。她都想孩子跟自己姓,偏偏命捉弄人,她都抽到父姓。
出不,高雄民政局做了不少沙推演,政淑惠,政人最感棘手的是:抽定新生姓氏,申人抽果不意,怎?
淑惠,政部的解是:「可以一抽再抽」,就是可以重申抽,但前提是,必在出生一月限;若了卅天口,即依最後一次抽的姓氏登。倘父母一方仍不意,只剩打官司一途。
代抽取名 政「菜市名」
「不跟父姓,不然要姓什?」新法定新生出生登,必父母方事先好的「姓氏定」,否不能登,多民不知新,政事所刁,得大,但基政人也有肚苦水。
「清官家事,要我新生父母、甚至代抽,道理嘛!」「抽出的姓氏不方都意,事後大,?」政人有抱怨,也有。
各政在中央召的再三反映,「我被得臭,定不能改一改?」生署最後接受政部建,改在出生明上增列父母名,勾父姓或母姓,共同名即可代替定。以後民新生口,只要出生明就可以。
………
《共犯》 (二)力的
中因欠利,故除少涉及金物有契行外,其大部分人皆依角色行事,而角色是理而非法律利,故中是本位而非利本位(二三五p56)。穆更以此中的政治不是主在的,而是要的,所以中君王政治不是西洋的君主制(二三七p33-4)。此到清民初、西化後才逐在表上形式上改,然早在明末清初便有人反宋明理的存公私,而提出私利的正性(一二八六p.275-294)。
1、家庭社政的
西周封建之上族行子承制(一七七p170),而一般平民之田宅乃公有分配,生工具亦公家分配,社基本在氏族,家庭非核心家庭而是兄弟不分家原(二二一p23)。
(1)中家庭的演
著封建瓦解,制度破土地不再公有分配,和分配成大事,故孔子才均。到中之後,商鞅在秦法,提高生力,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者,倍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禁」,造就了以核心家庭基的社(二二一p23)。
杜正的「代口表」(二二一p18),依口分:「型家庭」平均五口,「唐型家庭」平均十口(p22)。始家庭逐型核心家庭唐型主家庭(p27)。唐代因行均田制,加上在《唐律.婚律》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籍者,徒三年」。「居父母……兄弟籍者,徒一年」。故唐一般平民亦常有三代同堂(p30)。但唐中安史之後,人口流、均田破,使得主家庭不易持。到宋形成介於唐型之(p32),反映在《明律》的「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立籍,分者,杖一百」。「若父母而兄弟立籍,分者,杖八十」。明律的比唐律且是告乃(p33)。
(2)家庭中力利
中家庭代,但底的力同。《.服》:「父子一也,夫一也,昆弟一也……同,有之宗,不足之宗」。法制史家戴炎中的家制是家庭共型式(二二五p213),共有的管理家(p214),但所有仍全家(p267),原上家家交某人,而是依俗均分有承者(p218)。此一俗至民代法律上巳有,但至今大多仍以均分承。
但潘和在《唐律家族主》:
1 潘氏「父祖之自由分配家,法律亦拘束」(二二六p15)。但法律限制不表示法律肯定家有此利,相反在《唐令.分》:「分田宅、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若均亡,子均分……寡妻妾男者,承夫分」(引自二二五p217)。
2 潘氏云「或竟家施散家外之人,家不得」(p15),他的引是《新唐》卷九十〈弘基〉,但原文是:「弘基病,子奴婢各十五人、田五,所曰:『使,固不藉多;即不,守此可以』,悉散之」。氏非家施散家外之外而是,文中也未提家有。
3 潘氏「尊得以任意支配家或召子至枕畔而以世方式之」(p15),他的引是《唐》卷九六〈姚崇〉,但原文是「崇先分其田,令子各守其分,仍令以子」,文中未明姚崇如何分家,以「令子」看是依均分而非任意支配。
程《中承制度史》(方出版中心,2006)
;本的值在于辟蹊,提出中承制度史一特的研究和系,且用史唯物主以及代科方法,了中史上的承的概念,比完整地研究了中代承制度生、展和消亡的程,揭示了中承制度展的律,以及代社的系。就上,本是一部新意叠出、有一定拓性和特值的著。
【推】
承是一重要的文化象,本所承,指家族成之,由族、行政或法律加以,具有制性、制度性的承行。本以克思主指,研究介了中史上各承制度的背景、生、展、化和衰微的史,揭示了中承制度古代的宗祧承,政治身份世、社身份承,承司法承存,到晚清以後指承逐步近代化,以及新中承制度的建立展一基本索律。此外,本介了中古代少民族和港澳地的承法律制度,具有很的史意和意。本新,例,料翔,者了解中代承制度、增承法律意、承和弘秀文化,具有一定作用。
【作者介】
程,1957年生,上海市人。上海大史系本科、政法院研究生,法士。上海市社科院法研究所研究。事中文化代法制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判制度史》、《走向法治代》、《代中司法行政制度》,著有《中法制史考》(魏南北朝隋唐卷)等
目
序言/成康/1
中承制度史概述/1
第一章 承制度的起源初步展/12
第一 承象的萌芽/12
第二 “”到“家天下”的出/18
第三 周代的宗法制度族世/31
第二章 代辨昭穆、敬宗收族的宗祧承/37
第一 嫡庶等宗族/38
第二 宗祠、祭祀和族/43
第三 婚娶子繁衍/55
第四 立嫡、立嗣、立、命和/69
第五 兼祧、收和宗/83
第六 辨源流的族/89
第七 整的族/102
第八 “孝”的念、族宗族械/108
第三章 代“分茅胙土”、“以承”的政治身份世/122
第一 君位的嫡承、兄弟及和秘密立/122
第二 君渡中的、制、位和政/136
第三 爵位世推恩裂土、支庶封/143
第四 世降封爵位制度的演/153
第五 官制度中的任子、九品中正和/159
第六 政治身份世的弊端/171
第四章 代“役皆永充”、“色相娶”的社身份承/179
第一 佃、自耕和地主家庭的瓜瓞/180
第二 工匠身份的嬗/193
第三 世兵制下籍的沿勾/203
第四 民、奴婢的相承放免/213
第五 儒家教主世/222
第五章 代“子均分”、“依施行”的承/230
第一 家的所有宗族聚居/231
第二 分家析的社象/240
第三 子承、承份和代位承/252
第四 族、嫁、婿、等承/261
第五 嫡庶、嗣子承的系/270
第六 妻女在承中的地位/277
第七 的容效力/287
第六章 代“罪及妻子”或“宥及後嗣”的司法承/296
第一 承的管受理/296
第二 承案件的理判/302
第三 死刑肉刑的子坐/312
第四 籍、流徙和禁的子坐/321
第五 、券和司法特的世/326
第七章 西晚清承制度/337
第一 西方承念的人之/337
第二 太平天的封、和分制度/343
第三 建祠修的靡社尚的化/350
第四 清末行刑律承法草案/364
第五 辛亥革命前制宗祧承的批判/372
第八章 民期承制度的近代化/384
第一 南京政府的成立及律的方/385
第二 北洋政府期的承法草案/389
第三 北洋政府承制度的守化/396
第四 南京政府法制局承法草案/405
第五 南京政府承法的原、制定及史地位/413
第六 南京政府承制度的主要容/428
第七 革命根地的社革承/439
第九章 中人民共和承制度的展/451
第一 新中承制度的建/452
第二 建初期(50~60年代)的承/456
第三 “文革”中的出身破除私有念/468
第四 思想路的折承法的布及原/475
第五 承、、法定承和承/486
第六 承的施社的展/499
第十章 少民族承制度史/506
第一 世、世、回族宦祖先崇拜/506
第二 蒙古族的幼子承制/516
第三 西南各族世土司制度/520
第四 藏佛教地的活佛世制度/527
第十一章 香港、澳、承制度史/537
第一 香港承制度史/537
第二 澳承制度史/543
第三 承制度史/549
《中承法律制度研究》(中海出版社,2003)
改革放20多年,中社和公民的生了著化。制定於改革放初期的中承法律制度受其生的史件、背景的制,已以整日益多的承。本承法律制度的生、特徵、地位出,剖析了中行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不足;法律文化、法律、等方面,具、系、深入地研究了法定承、承、承人和人、等容;提出了整法定承人的承序、完善的法定形式、健全承人和人的益保制、建立管理制度和行制度等方面的立法建。
作者介
,昌人,法博士。部。199年于大政法,法士位。2002年于中人民大法院民商法,法博士位。曾在《北大》,《大》,《政法》,《美大》等刊物上表文10余篇。
目
一 研究背景及意
二 基本概念界定
三 研究方法
四 基本和系
上部
第一章 承法律制度的值思考
第一 法律值
一 值
二 法律值
第二 法律效益
一 法律效益源於分析法
二 法律效的概念
三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
第三 法律效力
一 法律效力的法哲反思
二 法律效力的法律效益的基
三 法律效力的同
第四 社主制度下承法律制度存在的社意
一 承制度存在前提件是允公民有私有
二 社主革命和建不城要除私有的承
三 在我社主制度下承仍有其存在社件
四 段的性定了承制度的存在
五 社主家庭能的存在是承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
六 承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利於社主建
第二章 承法律制度在中法律系中的地位承法民法典
第一 民法典是中特色法律系形成的最
一 制定民法典是世界各法律展的必在
二 民法在中法律系中地位定了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第二 科承法律制度是民法制度的中的之
一 承法在民法中的位置及立法例
二 完善承法律制度是制定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 中承法律制度的史展
第一 科承制度的生
一 母系氏族社的承
二 父系氏族社的承
三 承法律制度的生
……
玉敏《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承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一非常重要的成部分,它於固一社的制度,於家庭的和睦,均有著十分重要的和用。在中大力展社主市,鼓展和私的今天,承制度合同制度、物制度、知制度一,面著一改革完善的。承制度作人的文明成果,和民法的其他制度一,其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我具有相同法律的大法家的相制度,具有相通性和可借性,因此,承制度的研究不外承法的比研究。
目
第一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承法律概述
第三章 承人第四章 承的客
第五章 承
第六章 承的保
第七章 承的始
第八章 承的接受和拒
第九章 共同承
第十章 人利益的保
第十一章 人承第二 法定承
第十二章 法定承概述
第十三章 法定承人的序
第十四章 法定份
第十五章 代位承第三
第十六章 制度概述
第十七章 的立、撤回、撤、生效和失效
第十八章 分的方式和效力
第十九章 的行
中古代承法律制度概 by宋
在中古代(本文只介夏朝至清朝的概),承法律制度了一漫的展程,我在分身份承和承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介。
首先介夏商周奴制社下的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的身份承制度已出,主要表在王位的承上。到了商朝,前期行的是兄弟及的承制度,後期行的是父死子的承制度。商朝前期一特史形,曾被法孟德斯入其名著《法的精神》(雁深中本下第178)。周代,行以父死子主、有兄弟及的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承制度的一些特,又有所。王位嫡子(即正妻所生子)承制在西周期已立。由于西周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承必是正妻所生子,其否;如妻子,不得不立妾之子,不管其年如何。至于侯王公的身份承,是照王位承行。有方面的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期是附于身份承制度的,土地、的承被排在王、族政治身份承之後。即是:西周了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承是承,都是行嫡子承制。
接著介中封建制社建初期的承制度。春秋期,著商品的展,私有的增多,生力的迅速展致奴制始崩,新的封建制社形慢慢建,承日益突出出,有的制度始逐步建立起。如商鞅在秦行的分令,就肯定了家庭的承利。秦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又些改革派的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第一套完整的承制度。但是奴制法中的王位嫡子承制依然保留下了。
到了朝,在身份承域,嫡子承制度又得以加。在借周代基之上,朝明定,嫡子才能承封爵,否,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承上,采取子均分的形式,同定女子也有的承利,西周的做法是一大步,些有益容也被我行承法所吸收。代出最早的承文件,文件容有立人、代人和人三方事人,手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些表明了在承上,朝法律前又前了一大步。
到了魏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承制度方面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承,故妾不得犯正妻的益。西是的武帝下召禁止嫡庶之位。此外段期也不得收姓子,以免家庭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期,在承制度方面,已明的宗祧承(身份承的一)承加以。宗祧承名上是承祭祀的力,上是志政治力的官爵承密相,故在唐代宗祧承似乎百姓系不大,而承制是每家每的大事。唐代的承制度比代又向前推了一步。唐代已“子均分”作法定承的基本原。若有者,即不按法定序承,采取先的原。女子出嫁後,原上在娘家有承。但如果出“”(即家男子承,用代就是:有男性承人)的情,女子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此外,在分家析,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于未娶兄弟聘一半的作自己的嫁。但此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承。
到了宋朝,有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定得更加,更具活性,可以已到封建承法制的峰了。
除沿以往兄弟均分制和允在室女享受部分承外,定出嫁女(即已婚女)承份男子的三分之一,有出嫁女按出嫁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招接夫(後夫),不享有法定承,即如寡改嫁到後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要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腹子、私生子、“子”(即子)及婿(俗上女婿)的承也做了定。如定腹子已出生的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承。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明其生父有血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其地位,允其享有一定的承。但如果不入籍,又明身份,其申承,官府不予受理;“再嫁之妻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即子)之“子”,子不得父(即父)之姓。如父死,本宗,不享有父所有,但可以分得其母物。婿在家庭中有和男子有的地位,更承妻家。但如果“()婿以妻家物,增置,至日”可分婿三分之一的承。
南宋,又定了承人的法。比唐代的定更加活。即家男子承,用代就是:有男性承人。立承人有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妻,“立”。凡“夫妻俱亡”,立其尊,“命”。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建建了基。子之女均享有承。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承,子享有三分之一的承,另外的三分之一的承收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分”的基上又有展。例如立人有年限制,其次以面文字有效,且凡未官印押(似于代的公)的,法律不予承。同,根“已分三年而不平,及五年而分法者各不受理”,及“十年而者”,不得受理。又有像在的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承上部分了封建宗祧承制的影,主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法行位上的承。同承寡子之家的女子享有承。但族人的承,也同依照法律,采取嫡子承爵位和位、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出嫁女也有承,但少于男子。金元期奸生子的法律度唐宋更加容,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承份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到了明朝,在承制度上,始恪遵唐宋留下的古代法固有,身份承和承相合,嫡承和共同承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承的具制度上也有化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活,奸生子的承得到上升。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的“”制度。“有子立,子立嗣”,是中古代宗祧承的原。明朝法律定,嗣子必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中立,且昭穆相,不得尊卑失序,亦不乞姓嗣,一魏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但如“” 嗣子不孝道,不所後者,立嗣者可告官立。明代中法律又作活、自由的充定:“若男、女婿所後之喜者,其相依倚,不子本生父母用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立嗣者立者嗣,是“”。 奸生子在唐朝被承,宋代的定有所松,至金元,奸生子的承份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定,奸生子的承份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子而立嗣,奸生子嗣子均分。如之人,奸生子可承全部。
到了清朝,承制度基本沿明制,又身份承分宗祧承和封爵承二。宗祧承承明制中的嫡子承法(嫡子-嫡-嫡庶子-嫡次-庶子-庶-庶庶子-庶次)。前者立後者。反法定序,杖80.如嫡庶子全的家庭,采取立的方法定承人,南宋的“”制度相似。禁止立子、子承人,但允子一人享有同宗家的承(子承祧,俗兼祧)。,不得意接。即使承又男,嗣子的身份仍不失。如果生身父母出子回的,方商同意後,才能撤立嗣系。如有嗣子不孝或相不睦之情,允除立系重立嗣子。封爵承制度用于世族家庭和功家庭,其承序同宗祧承,嫡子享有先承。在承方面,清律不定子均分的利,婿和子的承也有定。生女只有在男的情下,才有承的利。唐代和南宋制相同。夫亡妻子子而守孝者,才有承丈夫份的利。又金元期的制度相似。
http://www.studa.net/sifazhidu/080617/15191990-2.html
制定中民法典承的思考建 :翼 2007-11-22
………………
(三)份的分配
于“份的分配”的立法建,基本持《中人民共和承法》原的定。
份的分配
⑴同一承序的法定承人承的份,一般按照法定承人的人,均等分配。
⑵生活有特殊困的缺乏能力的法定承人,在同一承序的法定承人分配,多分。
⑶被承人了主要,或者被承人共同生活又了主要的法定承人,分配,在不少缺乏能力又有生活源的法定承人取得份的情下,可以多分。
⑷有扶能力的和扶件的承人,被承人不扶的,分配,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承人有固定生活源和能力,明表示不需要承人扶的,不用本第一款定。
⑸同一承序的法定承人在不害缺乏能力又有生活源的法定承人取得份的情下,可以商定法定承人的承份。
………………
(二)的效
列明效的法定情形和主效的求人,定效的程序程序和效的法律後果。
1、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效(1)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所立的;(2)受迫、欺所立的;(3)造的;(4)被纂改的所涉及的部分;(5)反本法于立的形式要件的定而立的;(6)有缺乏能力又有生活源的承人保留必要的份的;(7)分了不于人所有的的;(8)反社公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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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村承俗南北方宗族社 by林 2007-11-25
本文主要利用民期全性查料,南北方村承俗作比分析。本文,近代南北方村承俗反映了以宗祧嗣基的宗族社承制度特,但中村承制度不是某高度一致宗祧嗣念的展,宗祧嗣念本身就具有民性,各地承俗各地的社生活需要具有密切系,受各地的社及史文化的影,特是各地的宗族系重影承俗;同承俗也影村宗族系的成。
近代村承俗未生重要化,就研究村社俗社之系提供了很好的角,海外者近代村承俗作了多域性研究。本文一比角度近代南北方村承俗宗祧嗣及宗族社之系作一探,以期加深村制度宗族社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村承形式
近代村社的承是以子均分主要形式,子平等地承家庭。大多地 中嫡庶差,如黑江的11家庭分析均嫡庶,湖北、麻城及福建城家庭析中嫡庶有,而且城的此象生在戚族主分件下。子均分可以通下一代或妻子,所“子承父”、“承夫”。而各地私生子子均分以生父社承件。
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膳田地、子田地等俗。父母享有膳田地的,子不得主或均分。子田地亦房田地,北方子田地承格限于子及子所生子,如山西“子地”限“酌分兄之子地若”,主要是因子有主持家族祭祀的任,如全“子因祀祖先之,次子有稍能多得者”,有的地方子田地祀田,如西“兄弟分房酌提田以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地,其子田地主要表血相的重,湖北村社的初生子即承重的子,而不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房田。也不限于子所生之子,而是子中最先所生之,江西萍家庭田就是“予子中最先所生之”。而且南方大多地的房田不具有祀田名目,子有主持家族祭祀任,安徽池的田就是婚娶教等。
然,大多地方的子田地所占比例小,如福建昌等房田地占家庭的百分之一左右 , 普通家的子田地大多具有象征意。而且近代村社的困化使多地方的子承特于消亡,在河北昌黎侯家和山城冷水的一些家庭分析承中,子均分底,已不再作其它分析安排。
30年代的俗查示,村女普遍未能享有承。北查也示,“女子除婚之外,原上不家分析”。 在珠江三角洲村出了的自梳女承家案例,但也是非常罕的象,不能成一普遍的俗制度。然黑江一些地方女有(有男性承人的家庭)承,大多地方女不能完全承,如黑江泰、甘、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女均不能承全部,黑江通北、河北清苑甚至拒女的承。
女可以身享有管理和收益,夫家不能占有,改嫁女甚至可以身走田,沅陵之女田。浙江宣平女死後祭,但大多地方在女死後仍娘家所有,西西、安徽池 “如女死亡,其仍娘室”。女有的最理,也非的承者,有外享有承,江松江、福建建均有外享有承俗。
………………
可以看出,南北方村社均以子均分及同姓同族承主要承形式,南北方村承形式的差主要表在姻及姓承方面,北方村社俗姻及姓承有多的同,然南等地姓承及婿承也有著多的同,但南方大多地同外甥及外等外承形式。不,北方大多地方姻及姓承的承序也低于族承,在很大程度上于某特殊情下的充或承形式,如河南嵩等地只有在同宗者情下才能招婿子,河北清苑、高邑的姓承也是以族或同姓相承人件。而且即使在北方多地方,姓承大多族可,如西等姓嗣子族才能有承。南北方村社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嗣的宗族社承制度基本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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