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族是宗族的“章”(charters)
是弗利德曼在第一章《福建、地的村落及世系群》(Village and Lineage in Fukien and Kwangtung)中提出的一重要。原文是:Genealogie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structure of the lineages for which they constituted the charters.)族世系群的展和具有影,成世系群的章。
“章”性,主要表在族宗族之的具系上。弗利德曼在第八章《世系群部的力分配》(The Differention of Power within the Lineage)中,分析了以下三次。
一,族明了世系群成的。每隔一至二代,就累的婚姻、出生和死亡的材料加入已有的容之中。然,存在一些,比如有的宗族定,在把出生情加入新修的族,需要征收一定量的用,就使得世系群成料的完整性,受到外在件的制而大受影。
二,族的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族的要求。弗利德曼以中者胡先研究江西姓宗族的成果明,由于宗族各分支的不均衡展,致出人和力方面力不等的分支;一旦生果,宗族管理者就合平衡各方利益,在世系群部行重新。比如由于姓宗族在成量和富方面出了不均衡的展,于是,就先一超所有分支模的最大分支(房)分解成五份,後再其余各房合部分。通引防止一房大、一房的新制度,使全族各分支的力量得了新的均衡。姓宗族的族忠地了一程,使之成一了宗族的例,供姓後人照。在《中宗族》一的第四章《世系群的系》(Relations between Lineages)中,弗利德曼重申了:“大模的族是作在的世系集的一部章,因此它向我揭示了一集上的重要系。”
三,族本身也有一套立的,有表得相程式化,弗利德曼一特征“纂族的方式缺乏可塑性”。就使得族往往後于宗族部生的化。族作史料的可性和保守性,就集中地表在一上。
弗利德曼于族是宗族“章”的述,具有深刻而“”的意。族不是普及物;族既不是者生的,也不是在多族的“值”、族入某文化的者、策者生的。族的印刷量受到格控制,族保存者的格和收藏件也有格定。一般族人最心的是有有族和自己上上族,至于族上具什麽,怎麽,他不十分在乎。普通宗族成本族史的了解,主要是基于世代相且高度化的口承,很少是通中博繁且不的考、述和世系表而得。除非遇到特重的,需要援引族中的某些加以,族在宗族日常生活中的功能相有限,可以基本上是奉神明,束之高。人津津道的所族教化、戒功能,大部分是研究者後予它的。族中的部分容,大多了族撰者世代相的理想,在很有限的程度上略地了宗族的生活和所遵循的,而不是相反;宗族日常生活的和,靠的是既定的世系和共同的利益,不需要依靠族的道德教。于普通族人,牒容的重要性,不及牒撰活所的宗族一化以及其他象征意。
者在所看到的族,就其文本形式,是就其精神而言,都已了它原的生存。在一意上,研究者手中的族,已不再是有生命的、事人的利益系在一起的西,而是成了局外人用以察事人生活及其境的工具之一。我之所以不族,也不于大族地位的基本原因,就在于“工具”和“工具所指”之的距。于研究者,保持的“距感”不非常必要,而且符合事物的本性。首先,不要族的撰抱高的要求。族本不我而生,是否合“我的需要”,即一“假”。其次,不要不切地大族的地位。族作族“章”的性,定了族作了解中宗族生活工具之一的特殊地位和局限性。前有一波族和正史、方志一起,列所中史“三大支柱”的宣,真不知何起。且不漏了考古、文物、小、、法、口述等史大的重,就四部中的部、集部、子部都未及。信和播此外行的根本原因,一是有翻《四全目提要》,二是族的本性缺乏有的了解。
四、宗族的械
在第十三章《世系群之以及跨越世系群的系》(Relations between and across Lineages)中,弗利德曼表了南地繁生的宗族械事件的厚趣。他根福建督1817年向皇帝告南部蔡、王二氏械案、督1828年的告、唐福建族械的、盛韶的《俗》、《泉州府志》所敕令等公、私文,全面描述了、地居民不法律,祠堂生突族事,刀,大打出手的面。如引唐的,漳、泉二州人士傲慢而好喧,小事而聚族械。在有些地方,械又是拜弟兄和流氓集活的果。但在村,械主要是在世系群之生的。家要和,家不肯休,于是再打。再引盛韶《俗》中于福建、省交界械之後的:
家口的族善良人是最大的受害者。有了一次械,富裕者失富;次械後,富裕者得;三次械後,者成乞丐,不久就完全亡了。(按,此英文。)
弗利德曼合各料,介了械村社秩序和原有生活格局的破。其中有作械的“丁”的派;各制性的捐款;漳州人、泉州人可以抗,但不敢抗族捐款。械形成超出暴力域的同盟系。在安,有力的世系群把多弱小的世系群接在自己的周,形成更大的地域集。他又介了成于18世的《》中于械生的原因、械前的、加者的、死者以及承法律任者的安排和家的保等等。如引述1836年州近郊的械告:
集集中了部,村的全村民互相列峙。在人和力的量中,互相追,立持2~3天。但是束後,者又象以前一,恢到自己的工作中。然而,有出死了一人或更多的人的情,特是有一次中死了4人,了20人以上;,快消除事件,就成了方共同的利益,不向政府告出人事件。如果出了法律,搜查不可避免,然知道在中人者有格的法律,但的嫌疑犯仍不是孤立援的。地有一付此事件的奇妙的准,即所“身者集”(A band of devoted man)。
是于械具和善後理的一具典型性的案例。
有宗族械破地方和社秩序的情,就受到人的重,至今仍是明宗族落後性最有力的之一。就弗利德曼所收集的料本身而言,其都是常的西;值得者高度注意的,是他械的理思考。他在官方告和民文的械料行了分比後,“械不是一偶的行”,而有其性原因;也就是,宗族繁生的械在某意上是解村各矛盾的一平衡器。弗利德曼有一段相精彩的述:
我不能因此就得出,整南中常于武之中。但是,福建、地域化的世系群之的相互系系,疑示了一,即依靠武力解各世系群的矛盾,然超出通家司法解的程度。另一方面,然不明,已足以,交者方致特定械的程,以及所需的必要的天和死者的人,都有一默然的了解。至少在者力大致相,在一次交中,如果追溯去代械的情看,方亡人的,基本保持平衡。
弗利德曼械生客上的平衡作用定了一前提件,即“在者力大致相”;指出“在方力不平衡的候,械的果致大族小族的欺。”是他的思密之。但上,大量的史查已明,一次械以後,致械的最尖的矛盾---族血仇、宿怨等---就得到一定的解;而其解的程度恰械的烈度成正比,所“打得越凶,解得越底”。械的,常常就是走向和解判和司法程序的第一步;甚至是呼外界可以行的一信。作交方,一旦在各自一方出一定量的死者以後,可以料就中止。家不是突有的唯一的第三者,有他的近,因此械不升全面的。正如弗利德曼在《中宗族》一第四章《世系群的系》(Relations brtween Lineages)中所充的那:
南中的最好被看做是“宿仇”(vendetta)的一方式。由于具有代代相的意,一集的集形成立的局面,展到在也有可能拿起武器相互行戮。但是,他也都有准,一旦後就接受仲裁。……世系群在于女性的上尤其是相互依存的。一旦面共同的危,它力合作。但是它的利害又是多性的,在政治上以及上都生突。,集就互相拿起了武器。或者被,或者被抓住作苦力被掉。但是,械不是以目的、以公然的服目的的“”。……世系群拿起武器,是一制度的一部分。
然,不是宗族或村落的械所的社性破不值得批,而是指出一事:社矛盾是客存在,矛盾的解依靠自我和司法管理;如果械繁而普遍地生,明社矛盾的控制麻木了,了。在情下,械不于社矛盾自我的,而且是促使控制重返正常化的推力量。 弗利德曼于宗族械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刻的理意和意。如能引起者的泛注意,有利于推社史研究的展。原《史林》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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