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效,民主政起死回生?合是否高的大早了?
 
 歹徒效,民主政起死回生!【合2007.06.16社】
 
 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菊第四高雄市效。此一判不影菊俊英二人之是非退,更有使今腐的民主政起死回生之功。本案合庭不啻是台民主政的救命恩人!
 
 廷以四千票得上上高雄市,在於一假音;後法官亦定其假,但廷已得了的利。三一九案二○○四大亦有影,人皆不相信用死者雄可解本案,但水扁亦已以不到三票,如今即任。菊此次,又是乘「走路工事件」之而起,一一一四 票;倘若如此般竟然又令菊得逞,不是政已亡!已死!
 
 最令人者,是民暴徒及子完全莫可奈何。最後只能司法,只有期待司法,但司法何曾人民及的正?其,本案宣判前夕,人皆 司法已死,根本人寄以奢望;如今到效的判,亦喜亦,已至以置信的地步!因此,我要:本案的判使死亡的民主政起死回生,合庭法官不啻是台民主政的大恩人!
 
 高雄地院宣判菊效,但俊英所提效回。菊仍可上,若高院持原判,高雄市即重行。略此一判的法律效:
 
 若判效,意理法,必重。但若人被判效,是否要理重,要看判效的理由而定。如效的理由,是 得票法院定判的事而有,致影或落,主管委即得依法院判定而重行定,撤原公告,重新公告新人,唯不必重。但是, 若不是票的理由,即重新理。
 
 如今,高雄地院判菊效,是因法官投票前夕,菊召的「俊英被抓到了」者,既事不符,且俊英不及反,已是使用 非法手段,影他人公平自由的,成法效的事由。菊本人未出席者,但仍就此行。因而,若效之判二定, 即重。
 
 法官在此案件的思判,可以滋民主政,亦可摧民主政。本案法官判理由中指出,在投票前一夜作出重指控,手法反,是不公平 的、法的;人想到了三一九案。三一九案不是投票前一夜,而是在「前一天下午」,但的大案件,可能在十小得澄清,是故的情境今日高雄市其是相同的。然而,迄今得以指控水扁操控案,唯案後邱仁和水扁的利用和操作是可置疑的;但是,宋提出效和效的官司,如今已全部定。可,法官的判造成若天壤的果,民主政的生死亦捏在法官手中。
 
 再回到高雄市。「走路工事件」非但使菊,更因菊使嗣後的政局全改。水扁一家的弊案彷得政治特赦,民的改革派於崩解。 然而,影如此重大的,若竟是以非法手段,民主之正如何保,政之公道又如何?何,如今即使菊效定,但政局受次的 影已造成,正何在?公道何在?
 
 是民主政的操重地,操弄即是造民意、民主。愈愈,主因之一是歹徒未受司法,反而安享非法的果。寄望高雄地院此一天地的判,能醒司法系捍操的良知;必欲使那些歹徒效,才能使民主政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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