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者申交易格以免法受
2012-12-25 18:00:17
中央社息服2012122517:59:42
政部局表示,海於查口物交易格,有短交易格,造、造或不票,企逃漏之情事。免口者因不法令定,或心存而不慎刑,局者口物,真票申交易格,以免法受。
局表示,根局100年1月25日台政字第1006002367函:1、所「造之票或」指作票或之人,假冒他人名,作足以使人票或上所示之作成名人所出之票或。2、所「造之票或」指修改票或容者,擅自更改真票或之容而言,3、至於「不之票或」,指之票或仍出於有作人之作而非造或造,惟所者,或交易方通所作之容不之票或,或就同一交易事作多之票或,而其一部,或有其他此不之情形。
口地局是案件,除徵短徵之口外,依海私例定,情重,涉案口者以所漏口2倍至5倍不等之;其涉有造、造票情事者,移送管地方法院察署。
局一步表示,地稽徵防杜逃漏捐,有相互勾稽制,定期交查核、勾稽成果,期不法者所遁形;局特呼口者切勿心存,申交易格,以免法、得不失。以上定如有任何疑,局亦有02-255055002627分,迎多加利用。
新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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