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
〈攻城具篇〉第三十五
曰: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於九天之上。人所不之九地,所不及之九天。是故,墨翟垣,公造之梯,所施其巧。所善守者,不知其所攻;善攻者,不知其所守。守而必固者,守其所不攻;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武子曰:「具器械,三月而後成;拒城,三月而後已。」其攻守之具,古今不同。今便事而用之。
四,上以脊,犀皮蒙之,下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木火石所不能及。
梯,以大木床,下置六,上立牙,有栝梯一丈二尺,有四相去三尺,微曲,互相栝于,以城中,其上城首冠,枕城而上。
,以大木床,下安四,上建陛,陛栝,中立竿,首如桔槔,其竿高下短大小,以城。竿首以窠盛石小大多少,竿力所制,人挽其端而投之,其推逐便而用之,亦可埋著地而用,其旋四,亦事用之。
弩,上定十二石弩弓,以,行引弩持弦,挂牙上弩,七衢:中衢大箭一簇,七寸五寸,箭三尺五寸,以羽,左右各三箭,次差小於中箭,其牙一,箭皆起,及七百步所中,城不崩,亦。
尖,以木脊,一丈一尺五寸,下安六,下而上尖,高七尺可容六人,以牛皮蒙之,人蔽其下,共直抵城下,木石金火不能及,用攻其城。
土山于城外,堆土山,乘城而上。
地道,地道,行于城下,因攻其城。每一丈建柱,以防崩陷,薪于柱而之,柱折城崩。
板屋,以八,上高竿,上安,以挽板屋上竿首,以城中。板屋高五尺,方四尺,有二孔,四面列布,可退城而行于中,望之巢,若巢。
木幔,以板幔,立槔於四,上逼城堞,使卒蔽之,附而上,矢石所不能及。
火箭,以小瓢盛油矢端,射城板上,瓢油散後,以火雀杏磨杏核中空,以艾火之,雀足,薄暮群放之入城中,宿聚舍,臾火。
蜀、蜀短柄,也。井,城也。
〈守城具篇〉第三十六
曰: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於九天之上。人所不之九地,所不及之九天。禽滑墨翟守城之具,墨翟以六十六事,皆繁冗不便於用,其後孝守州、王守城,皆封胡子技巧之,古法非不妙,然非今之用也。今述便於用者,如左方浚隍深濠也。
增城、增修也。
、木板以重。
突於城中,,自城暗,多少,令厚五六寸勿穿,或於中夜,或於初、列未定;精突出,其,其不意。
,以泥扇,厚五寸火,又云,以泥上木棚也。
石、石,大小事。
一梁梁,端著栝,拔去栝,人不得渡,皆水中。秦用此,以燕丹。
所逼,先自十孔,出弩射之,矛刺之。
木,本木五尺、一尺小,或六七寸,下打。
石於城上,不大小,以多妙,充石。
城上建堠,以板之跳出,出。
格於女上,挑出去三尺,著括,前端安,以柳之,一丈、五尺,于椽端,用遮矢石。
布幔,以布幔,以弱竿於女外,去七八尺,折石之,矢不及。
木弩,以柘桑弩,可一丈二尺,中七寸,稍三寸,以之,如雷吼,以卒。
燕尾炬,草炬,尾分岐,如燕尾,以油灌之,加火城上下,使木而之。
松明炬,以松木之,索下,巡城昭,恐人乘城而上。
脂油炬,然秉於城中四、要路、,晨夜不得明,以非常。
行常汁,於城上,以洒人,土瓶盛汁,之,攻城不。
火筐,盛火加脂,索城下,孔穴掘城之人。
灰糠,因於城上之,以眯人之目,因以汁洒之,又云:眯目,因以糠灰之,使不得。
挺如打禾枷,打女上城人。
叉竿如刃,布歧,用叉梯上人。
竿有,有曲,可以物。
天井,攻城地道,反自於地道,上直下穿井邀之,薪井中,加火熏之,自然焦灼。
油囊盛水於城上,出,火中囊,火。
地於城中八方,穿井各深二丈,令人覆戴新瓮於井中坐,城外五百步之有掘城道者,於瓮中,方所近。
菱,如蒺藜,要路水中著之,以刺人之足。
陷坑,坑五尺、一尺、深三尺,坑中埋鹿角、竹,其坑十字相,如,以草木加土草,令生苗蒙覆其上,城要路之。
拒,以木二尺,短事,十字孔,安括,一丈,其端,可以塞城要道,人不得奔前。
木所逼,不及城,或山河隘多石少土,不任版,且建木,方高下,事深,埋木根重,其,量短,道立外柱,外重出四尺女,皆泥之七寸,又立道柱,上布板立干竹於上,,濠拒,一如城法。
〈水攻具篇〉第三十七
曰:以水佐攻者,。水因地而成,源高於城,本大於末,可以遏而止,可以而流,故水可以灌安邑,汾水可以浸平,先水平,其高下,可以漂城、灌、浸、也。
水平槽二尺四寸,中三池,池一寸八分,一寸深一寸三分,池相去一尺四寸,中有通水渠,三分深一寸三分,池各置浮木,木微小,於池空三分,上建立,高八分,一寸七分,厚一分。槽下,高下眼等,以水注之,三地浮木起,眇目之,三平,以天下。或十步,或一里,乃至十里,目力所及,置照板度竿,亦以白其尺寸,高下丈尺分寸可知也。
照板形如方扇,四尺,下二尺,黑上二尺,白三尺,柄一尺,大可握度,竿二丈,刻作二百寸二千分,每寸刻小分,其分向近高下立竿,以照版映之,眇目之,三浮木及照板黑映平,召主板人,以度竿上分寸高下,相往,尺寸相乘,水源高下,可以分寸度也。
〈火攻具篇〉第三十八
曰:以火佐攻者,明。因天燥旱,舍茅竹穗於枯草宿莽之中,月在箕、壁、翼、之夕,五火之具,因南而焚之。
推月宿法,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二十八宿四方分之月二十八日夜一周天行二十八宿,一日一夜行一十三度少,皆以月中,日月合宿首,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方七宿,共七十五度。斗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北方七宿,共九十八度。奎十六度,十二度,胃十四度,昂十一度,十六度,觜二度,九度。西方七宿,共八十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十八度,翼十八度,十七度。南方七宿,共一百一十二度。
雨水正月中,日月合宿,室八度於辰,在亥訾,於野分并州,於登明。
春分二月中,日月合宿,奎十四度於辰,在戍降,於野分徐州,於河魁。
雨三月中,日月合宿,昂三度於辰,在酉大梁,於野分冀州,於魁。
小四月中,日月合宿,四度於辰,在申沈,於野魏分益州,於送。
夏至五月中,日月合宿,井二十五度於辰,在未首,於野秦分雍州,於小吉。
大暑六月中,日月合宿,星四度於辰,在午火,於野周分三河,於光。
暑七月中,日月合宿,翼九度於辰,在巳尾,於野楚分州,於太乙。
秋分八月中,日月合宿,角四度於辰,在辰星,於野分州,於天罡。
霜降九月中,日月合宿,氐十四度於辰,在卯大火,於野宋分豫州,於太。
小雪十月中,日月合宿,箕二度於辰,在寅析木,於野燕分幽州,於功曹。
冬至十一月中,日月合宿,斗二十一度於辰,在丑星,於野越分州,於大吉。
大寒十二月中,日月合宿,五度於辰,在子玄枵,於野分青州,於神后。
假如正月雨水一日夜半月在室八度,至後二日夜半行十三度少,即至壁五度,至後三日夜半行十三度少,即至奎九度。行二十八宿,每日夜行十三度少,二十八日一周天,其晦朔二日不,他皆此。《玉》曰:倍月加日,室,即知月宿所在,假令正月五日,倍月成二加五成七,室七宿至,他皆此。然井三十三度,觜二度,恐不定,故通算以之,而用五火之具。
火兵,以夜枚,口,人束薪稿草藏火,直抵,一火,中,急而乘之,彼不,而勿攻。
火,以艾火,置瓢中,四孔,鹿下,燃其尾端,望而,使奔彼草中,器火。
火禽,以胡桃剖令空,孔艾,以火野足,其尾而之,入草中,器火。
火,一人勇捷,言服同者,逐便,火偷入中,焚其聚,火,乘而出。
火矢,以臂射及三百步者,以瓢盛火冠矢端,以百端候中夜,射入中,焚其聚,火,乘便急攻。
〈水具篇〉第三十九
曰:行遇大水、河渠、,津梁、舟楫,以渡。太公以天大船,皆朴而不便於用。今事,以百川。
浮,以木,受二石,力一人,瓮五尺,以,於其上,令而方,前置板,後置稍,左右置棹。
十根一束,力一人,四千一百六十六根四分一,皆去刃,束麟,以栝而之,可渡四百一十六人。半三用一二千五百根,率渡一千二百五十人,十渡一。
蒲,以蒲九尺,倒束,以十道之,似束,量短多少,蒲之人,蒲用草,法亦如蒲。
□,以木小,先浮渡水,次引大□於岸,立一大橛,急定□,使人□浮渡大,可十道,豫多。(□=[桓以糸易木])
囊,以羊皮,吹令,其孔,於下,可以渡也。
〈水具篇〉第四十
曰:水之具始自伍,以舟,以楫。武帝平百,昆明之池,置船其後,援、王各造船,以江海之利,其船短用大小,皆以米率,一人重米二石,人率可知其楫棹、篙、席、[桓以糸易木]索、沉石度常船不殊。
船船上建三重,列女格,旗,弩窗矛穴,置石汁,如城。王伐,造大船,二百步,上置道,可奔,忽遇暴,人力不能制,不便於事,然水不可不,以形。
BR>蒙,以犀革蒙覆其背,相掣棹孔,前後左右弩窗矛穴,不得近,矢石不能,此不用大船,於速,以乘人之不,非船也。
,船舷上中,半身下掣棹孔,舷五尺,又建棚女棚上,又建女重列格,人覆背,前後左右,牙旗、幡、金鼓,船也。
走舸,亦如船,舷上安重。棹夫多、卒少,皆勇士、精者充,往返如,乘人之不及,兼非常救急之用。
艇,小艇,以探候,女,舷上床左右艇大小短,四尺一床,止,回,其疾如,虞候居之,非舶也。
海,低尾高,前大後小,如之,舷下左右置浮板形如翅,其船浪天,有,背上左右生牛皮城,牙旗、金鼓如船之制。
〈器械篇〉第四十一
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器之於事,如影之形,之。其相如左右手,故曰:器械不精,不可言兵;五兵不利,不可事。上古庖氏之,剡木兵;神氏之,以石兵;《尚》石中矢;帝之,以玉兵;蚩尤之,金兵,割革甲;始制五兵,建旗,夔鼓,以佐威。
纛六面,大中建,出引六。古者,天子六,侯三。今天子一十二,侯六,故有六纛以主之。
旗二面,色八幅,大牙之旗,出引前列。
二根,以豹尾刃,出居旗之後,止居前左右建。
五方旗五面,各具方色,大中建,出六纛後,在亦於六纛後建。
警鼓一十二面,大前左右行列各六面,在六纛後。
角一十二枚,於鼓左右列各六枚,以代金。
旗二百五十面,尚色禽,本同,五幅。
旗二百五十面,尚色禽,不同,各自,出居後,恐士卒交。
旗,各任所色,不得以,恐大。
鼓一百二十面,所用。
甲,六分七千五百。
袍,四分五千。
,十分一二千五百,恐兵。
牛皮牌二分二千五百面,以牌代四分支。
弩二分,弦三分,副箭一百分二千五百。弩,七千五百弦,二十五箭。
弓,十分弦,三副箭,一百五十分。弓,一二千五百,弦三七千五百,箭三十七五千集。
射甲箭,五。
生箭,二五千。
垛箭,弓袋,胡鹿弓袋,十分一二千五百副。
佩刀,八分一口。
陌刀,二分二千五百口。
,二分二千五百。
及陌刀,以啄、斧代,各四分支、搭索,二分二千五百,用。
〈篇〉第四十二
曰:重,皆。士卒以中家,至於刀,不可有缺。
,六分七千五百,鞍自副。
幕,一二千五百口,竿、梁、、橛、自副。
,一分一千二百五十口。
乾,十分一人一斗二升,一一千五百石。
袋,十分一二千五百口,皮可腰,受一斗五升。
盂,十分一二千五百口,皆木之,或熟,受三升;冬月可以暖食。
刀子、子、子、子、袋、火石袋、袋、解、石,各十分一十一二千五百事。
麻鞋,三十分三七千五百,子、[以革易火][革蒙][水]子,各十分三七千五百事。
帑、抹、六帽子、帽子,各十分六二千五百事。
床,十分一二千五百。
皮裘、皮,各三分七千五百,或蕃兵,用柳栲栳各三分五千口。
皮囊袋,亦得斧,各二分一二千五百事。
,四分五千。
切草刀,二分二千五百。
布行槽,一分一千二百五十具。
大小胡瓢,二分二千五百枚。
鞍革,十分三七千五百具。
人,一分三丸、水解散、痢、金刀箭等五十。
披、披、引索,各十分三七千五百事。幕,故以披代。
插,十分一二千五百具。
索,二十分二五千。
皮毛及枝中半中皮,三十分三七千五百,收使用。
右各公廨,行,使用,勿令有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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