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王先先:
我爸,在向道逆向,向看到而撞上,一位女士受。我爸不在先,有替她修包6000元包,方已和解,但方男友看只有6000元,要12才可和解,已告我爸害,她收只有1000多元,我要怎?
蔡世祺律答:
原因及失比例,得考肇事定告,依您述,令尊要高任,至於女士是否「有失」而得以令尊民事任,那是民事的 。
其次,令尊和方和解,且方已定放民刑事法律任,但方法律上提告利不因此失,起有不合,但事上方仍有提告利。
王先生不用太,可由方分提出刑事告及民事害分:
因造已和解,有刑事追之意,若方告刑事,一般而言,察官不起的很高;若提民事,依民法第737定,和解有使事人所之利消及使事人取得和解契所明之利的效力,方既已合意民事利,法院原上依和解容判。
反之,若方已和解,但方仍意提起害刑事告,而令尊受害,可根和解容提起害求。
然,最佳方式是再方通,求方都能接受的平衡,但不代表您接受限上的求。
(隼法律事所所蔡世祺律解答,者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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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和路
吃人可 六千那算了 多再加修哦多拜吧
十二你是人的啊 好律有
已和解 法官察官量
又死重的 阿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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