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
→民法人民生活的基本法,但公司法、票法、保交易法,一般特民法。
阴→公法原上不平等的利服。
阴→公法上的主在不一定行使公力私法人地位的公法人。
阴→租、建私法,用公法。
阴→民法定利容的法律,在性上法。
阴→民事法及制行法利的手定,在性上於程序法。
阴→民事包括商事事在。
阴→特法於普通法,故同一事,特法有定者,先用特法,特法未定者,始用民法的定。
阴→法定自公日(法律)或日(命令)施行者,自公或之日起算易第三日起生效力。法公或之日算入,理上,法律不溯及既往但非的原一般,只是用法律的原,而不是立法的原。
阴{法:定利的容。
{程序法:民事→民事法→足利的方法。
阴求:
1. 民法求的基
2. 合法行{27有名契
{事人的定
法行{不履行
{侵行的害 §184
阴定型化契→特款<人民而非企公司有利,才被予以承>
阴民法的二大基本 1.
2.身分:
:上利益的之利
人格及身分以外的其他利
所「利益」,不必具有值,一般又分、物、物“智慧四
1. :特定人得求特定人一定付(作或不作)的利,。
迳有名契
迳名契
2. 物:依物法定主的原,除法律定外,事人不能自由物或自由定物容。
3. 物:非民法上的物,而在法律上物,用民法於不物的定者,物:
4. 智慧:以人精神的造物的之利。
阴民法:法行
1. 法行{民各:27有名契
{限(名):事人自由 求
2. 法行{侵行
{物不履行
阴非:非以上利益的之利,非,可分人格身分。
1. 人格:存在於利主一人身上,以人格上利益基的利,人格。
2. 身分:在在於利主一人身上,基於一定身分而生的利,身分。
→求:求的主要容作用,而求,即失其功能。
阴撤:意思表示自由,得行使撤。
△ 是法或法行,要求方求付,都要有依
△ 判不用法或是用法,判皆
阴成要件: ○1 性 ○2法性 ○3罪
P.S使用借:
消借代:有(租)
(1) 查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的成要件,是定事。
(2) 一定文正用於具事,成合法的制裁,是用法律。
(3) 法律定不明或不完,由方式明法律的容,使法律的用不致生困,是解法律。
★ 法可用或法不明,法官可以解法律,皆但不一定正,但不可依人喜好,是要依法行事。(民法用)
阴被迫者,得抗第三人
阴解法律的方法
(1)文理解
(2)理解:○1○2限制○3然
(3)史解:立法沿革、出背景、立法的意旨、理由、目的
(4)目的解:法所成的目的
☆ §125 「求」→限制在上的求
法人 法人:必以公益目的
社法人: 公益:需得主管之可
中:
利<非公益>:不需得主管机之可
阴罪 ---- 犯罪 -------> 必有 (法自由心)
刑 ---- 刑 -------> 可由法官自由心
法
定
原
阴法律{大法系:法系→成文 有法 以
{西洋法系:英美法系→不成文 法,依照法官人社修判 可机判,但是易流於人的思中
阴有解:
(1) 我法系:法官不可解,只可引用
(2) 法官造法的家:法官可解
阴 被欺
表意得撤
迫者
故被迫者,可抗善意第三人,因被迫者,不自由度高。
阴民法用於:自然人+法人(除了特殊的自然人or法人)
民法 §2 :民事所用之,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俗者限。
公序良俗是一「不定的法律概念」
☆ :行之行
具有 (1)充的效力(2)先的效力。原上於法律未定
☆ 俗 ← 不能等於
☆ 判例:判先例
阴事人:力主
↓
意表示
↓
的物
☆利主支配的是利客
阴自然人: §7 胎以非死者限,於其人利益之保,既已出生。
☆ 承:出生即使1秒→效力生
胎死→承
出生(死胎)→效力效,胎的份,重新分配
阴死亡宣告:
→推定:反任何一人主生存
→:法院判定
→被宣告死亡者,(承的)身份(婚姻)→消
→被宣告死亡者or婚者…皆可再嫁(or娶)→造成重婚罪
→失後法律的所,都仍有效。
→推定其同死亡,同死亡主,利能力同消,彼此不生承。
→失七年,得死亡宣告。如配偶在改嫁後,被宣告死亡人,如果突然出,基於善意,不得要求婚姻(or子女)回,也不得要求回,如有剩,人!基於意,如是由丙方基於意,、婚姻不算,被家告死亡人,可以要求婚姻回,法要求,但如果有剩,其全被宣告死亡人。如出於意者是出於配偶,和婚姻,被宣告死人可要求全部回。
阴失一定期
1. 通期七年
2. 老年人失期三年
3. 特期一年,
☆ 自然死亡,不必再死亡宣告。
阴能力:原因自由行(有法律) §75後段
阴行能力 法行- 法律行
侵行
法行 不履行
阴行能力人:乃能立有效法律行的能力。
1. 20
2. 未成年人有婚者(§13 ○3)
→凡能以立的意思,有效法律行者。
→有相意思能力,但尚不健全,不能使其立有效的法律行。
阴行能力人:未七的未成年人及禁治人
阴禁治宣告的方式及效力
1. 注重宣告上的:分禁治宣告禁治宣告
2. 注重能力上的:有禁治宣告,但分效力
○1 行能力
○2 有限制行能力
☆ 我在宣告上或能力上均不予分,有禁治宣告,禁治人均行能力。
阴成要件性→法性→罪 => 罪科刑
阴自由心是在科刑,非罪
阴姓名侵害:未得他人允,任意使用他人名字
人格:公然溽
阴自然人名用;法人名有用
阴住所民法上的概念,籍乃依籍法所的登,形式要件主。
阴籍行政法上的;住所民法上法律行的。
阴有「久住之意思」「住所」。
阴以事人的意思所定的住所意定住所,住所通常意定住所。
阴「行人」能力人及「限制行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住所。
阴有久住的意思者住所,否居所。
阴事人就特定行定的居所,定居所。定居所,於特定行,住所
阴如果某甲欠我,我要告某甲,到某甲之藉地提起
阴如果是失人口,不知籍地的,有一定事久住之意思,事人可在生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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