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的要件
(1) 面料,就是所的『婚』,明了方的婚意及明在婚姻中所有的及子女(二十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用的付、子女探的起迄、及其他特定的定等事宜清楚的列在上,清楚列彼此都是一保障。
婚有本,需要依造方的定,需以清楚、原,本中心就三份本供友考:
婚本(一)下
http://home.kimo.com.tw/ephonech/b12/b5.htm ( 2) 人,有的知夫妻方有婚意的二位成年的人(朋好友亦可任人),在合法的程序中,人需要自在婚上名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面一起名章。
注意!如果一位代表二人名作,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人的身份名章,或者人未真正夫妻方事人的意,即人是效的』,不但有造私文罪,同即使方已了婚程序,可以到法院婚效。另外,不要意找在章上刊登的「包婚」服,因而的人最容易生了。
(3) 登,依籍法定婚登制,方必在妥婚,身份、口名簿等料,一起在籍所在地之政事所理婚登,登完成後婚才生效力;若有完成登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婚手。
理程序
夫妻方填妥婚,在容定後,婚影印五份(了方各保留一份,二份二位人,剩下一份要交政事所存),在方名之後,需二位人在婚上人上名,每份婚都要名不可以影印喔,而後再至政理婚登,始能生效。
:如果有人反悔,或持不至政事所登,而有至政事所理登,即婚的程序尚未完成,方在法律上仍夫妻!而於拒至政事所登的一方,是有任何方式要求方一定要遵守至政事所理的。
小八卦:您可於婚上定「方有至政事所登之」,然定的用性需考,但是可防事人反悔。曾有案例,以收集妥但尚未理登的婚一份,以其他重大事由求法院判婚,不只是各小偏方,一代表方有婚姻的意,不能定法官一定能判准婚。
若婚後其中一方不履行婚的容,另外一方可以依婚上法院求法官要求方履行,例如不定付子女生活教用、不依定相人探子女等等。
法依:民法第1049九(婚)。民法第1050(婚之要式性)。
已,本可下~不你要三思哦~婚姻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