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是奇怪的社,多事情在生之後,便始慢慢地。到最後,事情的原始面目反而被模糊化,有人再追究真相何。以次林重文茜的突例。的反覆之後,目逐向,始不再追究林重在了人以後,完全不承自己的,反而起文茜主持目,以及他曾『乳房不是社交工具』之的言。似乎林重在是人的事情,已逐合理化,反而受害人成是自找的、活的一。各打五十大板的果,常出在台的媒中。
事上,林重有多少理由,或者有多正的理由,人本就是不。假如,林重文茜污辱了水扁或是淑珍,那水扁淑珍可以向法院提起告,文茜有言免,必接受法律的。事者有做出任何反,林重身第三者,是有任何理由公然辱文茜。同的,假如林重文茜在目中以不的指他,他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告,怎可以在是上公然辱文茜?
林重拿出多理由去自己的行行合理化的明之後,始向成文茜不主持目。如果文茜因身兼立委目主持人,是在用媒源的,那立法委上政治扣目,不也是同在用媒源?假如因文茜身兼立委目主持人,所以他利用目表言,那立法委上目不也是同的情?
在自由市制下,任何商品(包括目)都是在接受市的,每一人都有利定是否接受商品,目也是一。你不喜目,你有利不看,但是你有利扼目,是言自由的基本精神。就好比你《台》本,他有多不的地方,你可以不或是不看,你甚至可以中的部分指出,加以批。但是你有掉它,或是阻止出版商出版它。政治人物掌控媒的真正不在於目主持人是否政治人物,而在於者是否政治人物,且是否利用媒行不的。
《台日》的一篇社中提到,『林重以粗俗言批他人,固然可,但他的再怎看也「侮辱全女性」,因文茜非「全女性」,要把林的辱等同於全女性的辱,是限上』。一如此,然而同的,若是文茜在目中形容淑珍是『知的下老太婆』,就文茜污辱了所有的下老太婆,不也是同地限上?『下老太婆』一字,本身是一中性的,有任何的意涵,被林重限上成所有『下老太婆』的污辱。
台有多媒、者或是人,在新事件的候,了要示自己的『超然』地位『客』看法,因此就先批加害人的,然後再批受害人也有,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理,以示自己其真的是站在公正的立,毫不偏袒任何一方。就好像一身材姣好的女子被人性侵害了以後,你在判暴犯有罪的同,指受害女子事身材好做什一。所以我不禁要『怎能各打五十大板』?『各打五十大板』的果,不但使事件模糊化,更使是非出模糊。到最後,社的公理正失去判的,任何人做事情,只要能找到一理由去合理化,甚至是模糊焦,就可以避部分任。那公理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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