萱
租屋法律概
■租是否一定要有面
租,於契行的一。大部份的契行,只需要口定就能成立,且生效。例如就是一契行,、菜上菜等等…都是的一。如果便西,都得要方契才能算的,那恐怕我逛街、菜要的契,比要的票不知道要多了多少!
所以基本上,在租中,房、房客之只要把房子、租金定,使未契,方都因租有效成立而受拘束,不得任意反悔,否就得法律上的任。不就租期,因民法有特定,所以有面契便方的利有大影。一在以後的章中有的明。
■租是否非法院公不可
很多房或房客常要求租要送法院公,已公或未公的租究竟有何差,常常使很多人弄不清楚。原上租使未公,仍然可以合法生效力,非一定要公,才能合法生效。公租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保障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可直接向法院民事行制行,而不需日的打官司。但民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不定期及逾五年之定期租做了例外定,如第三所述。
但是能由公的程序而可以直接取得制行效力的事,限於:
1.租期,房客不肯,房求返房屋的利。
2.付金或其他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券(如支票)之一定量的利。
例如房求房客付房租的利、房客求返押金的利、或房因房屋受害而得求房客之利…等。
不是前述的任何一利都必明在公,表明「接受制行」的意旨,否仍然不具有直接能制行的效力。目前各地方法院公都有印完善的租公格式,只要把想令其生直接制行效力的各利,填入格,公就可到效果,堪方便,可多利用。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不破租」
更精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的定意涵「所有的移不破租」,意思是,如果先有租契的成立,且房客也搬去居住,屋主之後的所有移(即房房子他人),房客仍可居住,其益毫不受影,此,房客的房自更改新的房屋所有人(法律直接定,不待做任何行)。
但是,民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用作了限制,不定期租契及逾五年定期租契而未公者排除在外。句,如果所的租是不定期租契,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契而未法院公者,房客就不可以租契在前以搬入居住理由,而抗新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在以上情形下,房客於不利的地位,大概是修法了解假租的情形而考周全之。
如何象
房出租房屋,最怕遇到房客,若遇到不肖之房客,收不到租金,重房侵入住宅罪,得不失。而房客承租房屋,亦怕遇到房,甚至是假房,使得已付出之押金或租金被泡。因此象,不是房或是房客皆慎。
■房客如何房
房客通常於社中的弱者,其所遇通常是租金或押租金高、租金不合理的、或期房拒不返押租金…等事,故於房,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尤其女房客),亦注意下列事:
1.房若未成年人,其出租得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人同意。
2.了解房是否房屋之所有人。房客不妨要求房提出或登簿本。若房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要求其出具授明,同最好要求房出示其身分明,以免被。
3.女房客特注意房之家庭及品性,注意是否房合住。同亦注意其他房客之身份、及品性等情。
4.注意房是否二房,若二房,了解二房大房之的租之租期及是否定禁止租。
5.房若法人(如公司、社…等),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或由合法授之代理人代理法人。
■租物(房屋)之
承租之房屋,其品、地段、、大小、格、遭境等,皆因人之需求及能力之差而有不同的。但一般而言,亦有必注意之,例如:
1.注意房屋之是否安全,防火、防等防及逃生是否全。
2.注意房屋是合法建物或是建物,欲期租用者、最好合法建物。
3.注意房屋是否已遭法院查封,若已遭查封,避免承租,否有被迫搬的可能。
4.注意房屋所在地的都市土地使用分住宅、商或工。
5.注意房屋四的境,一般住家或生避免租在四有特所的房屋。
6.女房客注意房屋之防是否安全。
7.注意承租之房屋的是否是加,若地下室是否是防空避室。
8.了解房屋所提供之既有,如浴、水器、桌椅、洗衣、水、冰箱、房、冷等是否可供房客使用,及是共用、或各自算等。
9.了慎重起,房客可以下牌,直接至地地政事所申建物的登簿本。登簿本可以看出是所有人,有遭法院查封…等各情。不登簿是公的,任何第三人都可以,求地政事所交付本,所以房客忌,或心遭拒。但是有的建物是有登的,如果是三、四十年以上的房子,有可能是於未登建物,不算章建。如果是新屋、加(有牌)、或年代如此久,那可能是章建,有遭拆除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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