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略
商:「五姊妹」
商人:O中
商人:戴O平
O中於101年2月1日取得「五姊妹」商用。
後,戴O平商提出,表示商是其在先使用的商,再加上先人的公司其具有地,故先人有之虞。
其次,戴O平又主,「五姊妹」商其使用已成著名商,而O中商有混淆消者之可能,商不予以。基於上述,戴O平第01504027商先後提起、、行政等救程序。智慧局判定,最後「五姊妹」商仍由O中取得。
※ 金
1、戴O平提出-“「五姊妹」商是他在先使用”的部分:
定商是否有先使用,考商法第五定之商使用判定-基於行之目的,商使用在商品或其包容器、用於提供服有的物品、用於商品或服有的商文或告,以及持有、列、、出或入有商的商品。
而在程序中,戴O平提出的(如非凡新、壹刊等)中提及的是「五姊妹翻社」及模式,至多能明有「五姊妹」作商名或以「五姊妹翻社」名事商活,所以在此部分法明戴O平有先使用「五姊妹」商。
·需注意-公司、行等名在商司行登,不代表取得商!如:「海」在商司登在案的就有64家,而取得商的只有郭董的「海」。
2、著名商如何定?
戴O平主「五姊妹」商其使用已成著名商。
依商法第31定,指有客足以定已相事或消者所普遍知,才能著名商。在佐著名的候,提供商的使用期、宣期、商申或期,同明期的使用及地域。同,商曾成功行利的或曾被行政、司法著名的相料,也可以作佐商著名的。
最後,金商建大家在商前後,都要商使用方式拍照或描留存,不可以面未可能生的各情,同也可保存的料作企品牌的展史、未的一部分。
源:智慧法院
:
中台字第G01010430
裁判字:
智慧法院103年行商字第42行政判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97行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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