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3日停放在北屯阿Q茶舍用餐停放在餐特停,被警方停。(民提供)
1名3日停放在北屯阿Q茶舍用餐停放在餐特停,被警方停。(民提供)

1名前天(3日)到台中市北屯阿Q茶舍用餐,停放在餐特停,未料竟被警方定是停,中市警五分局回,因身已占用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例》,台中市交通局也停未有停登,涉,停管稽查依法查。

一名在「爆料公社」文表示,3日中午在北屯阿Q茶舍用餐,子停在福16路17路餐特的停,停在安全的停格子被警,他面警什停在停格被,「他竟然告我已告知者不能停格,我的子屁股已在人行道上所以是,傻眼!」。

此,台中市警五分局表示,3日1230分接110案於福路16路、17路有停,警到身占用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例》在禁止停所停,可新台600-1200,警方也依法告。



以下文章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05001635-260402

台: chandler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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