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救人于水火吗
[2006年3月4日]零时二十分许,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开龚路与南石路交叉口北500米处,一辆货车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摩托车所载人受重伤。对此交通事故西华县交警大队已处理,但受害者家属至今未见到任何赔偿。他们四处借债付其医疗费用,事情已经过去半个月了,伤者的医疗费用已累至万元。死者家中有80岁高龄的双亲,妻子,三岁多的女儿和不满两个月的儿子。死者的后事是他们自己处理的。西华县交警大队一直以找不到车主为由塘塞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款之规定,货车司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货车车主是当地人,而受害者是外市人。是真的找不到车主还是西华县交警大队对本地人的庇护?我们一直都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西华县交警大队这样的做法是平等的吗?
受害者家属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会不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希望社会公道人士帮帮这个家庭,给他们出出主意。
受害人地址: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大李村二组
联系电话:136034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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