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渠道及依据
凡常住户口在本县的公民因私事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可向綦江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申请指南。
申请手续
(一)申请出国
1、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和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申请表"。
护照照片规格:像片为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像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服,儿童不系红领巾。 像片尺寸:48毫米x 33毫米,头部宽度:21-24 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像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像片要求申请人着深色上衣,人像清晰,层次分明。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二)申请短期赴港澳地区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申请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A: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B: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由与申请人和港澳亲属均有相互亲属关联的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
(2)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港澳驻渝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派遣证明。
C: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金200万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目前,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仅受理澳门高校有权在内地招收的自费生)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三)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申请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
A:结婚证及复印件;
B: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
A: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B:亲属关系证明;
C:父母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
(3)内地无依靠未成年人投靠港澳定居父母的,须提交:
A:出生医学证明;
B:父母结婚证明;
C:父母在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孤儿申请去港澳投靠定居亲属的,还须收取载有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复印件、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被投靠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父母离异的还须收取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拥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复印件。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定居:
A:内地无子女证明;
B:与被投靠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C:被投靠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赴港澳继承产业的:
A:在港澳定居直系亲属产业无子女继承的证明;
B:继承财产状况的公证;
C:申请人继承权且须在港澳定居才能继承的证明;
D: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复印件。
(6)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A:出生医学证明;
B:户口证明;
C:在内地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D:父或母在港澳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对申请人所申报的父母与申请人的关系存疑的,还须按公安部要求作亲子鉴定。
(四)申请赴台湾地区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提交大陆居民入台许可证明;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定居
A:交验《台湾地区旅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B:台湾亲属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C :再次赴台湾地区探亲的,只收取《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2)应邀赴台
A:申请人的《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B:国务院台办的批件。
签署意见要求
公民申请因私出国、短期赴港澳地区和台湾地区不再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但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或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的仍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办事程序:
(一)首次申请
前台受理民警必须严格遵守"面见申请人"制度。即除60岁(含60岁)以上老人和14岁以下儿童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交表并接受前台受理民警必要的询问。
(二)办证程序
受理--审核--移送材料--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领证(1、本人申办邮政特递;2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3本人在递交申请时需授权受托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必须在交表时与被委托人一起,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面办理委托代领手续后,方可由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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