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唤正义的又一“佘祥林”
黄小明,呼唤正义的又一“佘祥林”
注:不管出现多少法制新闻,不论产生多少法制事件,2005年的“佘祥林”也许是最惊人,最难忘的法制新闻和法制事件。佘祥林毕竟是幸运的,法律最终还是还他以清白,这与其说是正义与法制的胜利,还不如说是“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理念的胜利。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民事案件的审理同样必须讲事实,讲证据,因为这是法制社会保证公民正义的最基本要求。黄小明,民事纠纷领域的“佘祥林”,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守望公平公正。
一个简单得再也不能简单的事实
黄小明,系武穴市三医院医生,文裕是武穴市水利站站长,两人是初中的同学。1998年11月,文裕在个人承包的武穴永全堤余川段堤防加固工程中收回了一笔工程款,却是即将到期可兑现的14.9万元谷票。因急需资金周转,文裕将该谷票在人寿保险公司兑换成12.5万现金。当年11月20日,文裕与其另一同学柯胜进一道将12.5万元现款转存银行,户主为文裕。同一天,文裕又将该存折交柯胜进取款5000元。
文裕在银行开户的第三天(即1998年11月23日),突然叫黄小明去参考购买摩托车。黄小明去后,文裕将存折(存折内并无12.5万存款)交给黄小明去帮忙取款2万元。这样文裕便以各种借口于1998年11月23日至12月3日先后5次将存折交给黄小明代其取款共7.4万元。黄小明按文裕每次的吩咐取出相应款项后,连同存折一并交给文裕或者按文裕吩咐将所取出的款项交付给指定的司机和相关人员。此间,文裕对黄小明5次取款从未提出过异议。
事实非常简单,简单的在也简单不过。然而,令黄小明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8月16日,文裕竟将黄小明告上法庭,诉称其将12.5万元存折交给黄小明,委托黄小明支付工程款,其认可71280元,不认可53720元,并要求黄小明退还53720元。
接到这份连文裕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的起诉状后,黄小明大叫冤枉的同时,他坚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事实就是事实,黑白岂可颠倒!因此,黄小明开始了近7年的诉讼历程。
一次典型违背法律和事实的错误判决
武穴、黄冈两级法院对此案中作出过三次判决,结果如同一撤,均判黄小明偿还53720元所谓超越授权的工程款。
只要查阅过两级法院的庭审笔录就很明显看出,文裕起诉黄小明的唯一证据是十份银行取款凭证。在这十份银行取款凭证中,其中一份是文裕自己存入银行12.5万元的存款凭证(时间1998年11月20日),四份柯胜进取款凭证字迹,共计金额5.1万元(其中第一次取款也是1998年11月20日),另五份银行取款凭证字迹,是黄小明五次共取款7.4万元(时间在1998年11月23日-12月3日间)。很简单,这十份证据只能证明下列事实:1. 12.5万元存款所有权是文裕的;2.首先接受12.5万元存折的柯胜进,在1998年11月20日至1998年12月1日先后代文裕取款4次共计5.1万元;3.1998年11月23日至1998年12月3日十天时间,文裕将存折前后分5次交给黄小明代其取款共7.4万元。但是,法院竟从文裕提供这十份银行存取款手续(柯胜进、黄小明两人共十次代文裕取款填写银行凭单笔迹)推断出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文裕1998年11月20日将12.5万元存款一次性交给黄小明,黄小明擅自授权柯胜进四次取款共5.1万元,柯胜进每次取款全额交给黄小明,由黄小明支付工程款。其中,黄小明超越支付工程款的范围32320元。另外,12.5万元的工程款还有21420元未报帐。因此,法院判令黄小明退还文裕工程款 53720元。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有什么证据证明文裕将12.5万元存折交给黄小明支付工程款呢?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柯胜进受黄小明委托取款四次呢?连文裕委托黄小明支付工程款的证据都没有,那超越权限又是从何谈起呢?更为荒唐的是,作为同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柯胜进居然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多次出庭作证,案件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在庭审中,文裕早已承认是由自己写的一份所谓103580元帐单,(注:文裕自己记的103580元的帐单中,有71260元帐目自己认可。另外1998年11月23日还饶玉蓉6500元,11月24日还张锦秀4800元,11月27日还饶玉蓉10000元,11月29日还张锦绣5800元,12月1日还饶玉蓉5200元,这五笔帐后用笔圈起来,共32300元,称是黄小明超越支付工程款范围。另外用12.5万元的总金额减103580元等于21420元称是黄小明未报帐。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判定黄小明退还文裕工程款53720元。)法庭却不经质证程序,两级法院将该帐单认定为黄小明开支的12.5万元帐目,
并用作判决证据,违法之胆大,令人心惊!
文裕在庭审中,时而称自己委托黄小明支付工程款,并说黄小明超过委托工程款这一范围,时而又称自己将款项用作购买摩托车,并给予周剑青,周安平、冯运兵、王莉苹、柯胜进、黄小明等人非工程款,时而又称柯胜进拿1000元购买VCD。文裕前后说法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令人不解的是,两级法院却对此熟视无睹,偏听偏信,作出了荒唐可笑的违法判决,怎能让人信服?
一段沉冤难雪的血泪上访路
教了一生书的黄父和倔犟的黄母当然不服,他们一定要帮助儿子讨说法,上访到黄冈市,第一接案人看后即表示这明显是错案,这样从黄冈到武穴,从武穴到黄冈,来往了多次申诉书。但随着时间的逝去,患严重风湿病住在黄冈便宜的旅店里等待结果的黄母,最后拄着双拐上法庭得到的却是“维持原判”。后来黄冈市人大又责成中院交办,得到的又却是驳回通知书。
坚信天理的黄父黄母又申诉到湖北省高院,申诉书又在武汉、黄冈、武穴之间传递。由于有关司法机关不敢正视错误,缺乏纠正违法判决的勇气,让满怀希望的老夫妻,最终得到同样的结果:服判息诉。
七年诉讼之路,是一条艰难之路,心酸之路,不知何日走到尽头。仅诉讼费一项也已不是小数目了,给家里造成巨大经济负担的黄小明,只好外出打工。由于背负沉重的债务,最后在党校退休的黄父退休金每月送去800元还债了,一生正直的黄母,终日只有以泪洗面,期盼着也能象佘祥林一样,有拔开云雾、重获新生的那一天。祥林毕竟是幸运的,法律最终还是还他以清白,这与其说是正义与法制的胜利,还不如说是“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理念的胜利。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民事案件的审理同样必须讲事实,讲证据,因为这是法制社会保证公民正义的最基本要求。黄小明,民事纠纷领域的“佘祥林”,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守望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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